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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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里是关于战国末期哲学家、思想家、教育家荀子的条目。关于荀子的著作《荀子》,见“荀子(著作)

  荀子汉语拼音:Xunzi;约前325~前238),战国末期哲学家、思想家、教育家。名况,字卿,赵国人。生卒年由于史籍记载较略而不详。他生活的时间约为周显王四十四年前后至考烈王二十五年左右。据说荀子年十五岁游学于齐国稷下。因齐败于,稷下先生分散各国,他也离齐去楚。齐襄王时重回稷下,在稷下先生中“最为老师”,并三次任稷下学宫的最高学官“祭酒”。他曾西入,与秦相讨论秦国的短长。他还游历赵国,与楚将临武君在赵孝成王前辩论军事问题。由于遭受谗言,他最终离开齐国,来到楚国。受楚相春申君的委任,任兰陵(今山东苍山兰陵镇)令。晚年,他积极从事教学、培养人才和著书立说。荀子忧心国君昏乱、国家亡败的混浊之世,不满意于人们弃大道而信吉凶之兆、谋求巫祝之事,尤其痛恨像庄子之类的学者目光浅薄、谨小慎微、巧言善辩、扰乱风俗。于是他与弟子一起总结评价儒、墨、道诸家思想观点及其社会效果,梳理自己的理论学说,撰述数万言,以序排列成篇,是为《荀子》。春申君在楚国的权力斗争中被杀,荀子的兰陵令一职因之被废。他也就滞留于兰陵至终老。

天人观

  荀子主张“天人相分”。“天”主要指列星随旋、日月递照、风霜雪露、山川草木的自然界。荀子认为,“天行有常”,天地自然有其固有秩序和运行过程,不依人的好恶而移易。天与人各有职分,其本质差异在于天的自然性和人为的能动性。他强调要“明于天人之分”,不与天争职,更倡“不求知天”。他认为,人事的吉凶和社会的治乱,取决于人的主动所为和积极治理,与自然界的变化没有必然的联系。他提出“制天命而用之”,认为崇敬天而思慕之,顺从天而颂扬之,哪里比得上驾驭“天命”而利用之。他坚决反对放弃人之所为而指望天的功能,认为如此不符合物情。同时,他也提出天地人“相参”的主张。认为人与天既要“分”,更要以其治与天的四时变化、地的山川财富相互配合,达到目的。

知行观

  荀子认为人是具有认知能力的,外物是可以被认知的,而人的认知能力只有与外物相接触才能构成知识和能力。人的认知开始于“缘天官”,即以感官接触外物。进而以“天君”(心)来对感性认知分析和辨别。“心”须达到“虚一而静”的“大清明”状态才能“知道”(认识事物的根本规律)。荀子认为,人的认知的闻、见、知、行四个阶段,行是最重要的,“学至于行而后止矣”。荀子提出“解蔽”(解决认识的片面性)的主张。他认为,思想认知上的主要毛病在于以偏概全、以一蔽十。诸子各家都得到“道”(全面的道理)的一隅。要克服认知的片面性,就要“知道”。

人性论

  荀子针对孟子的性善论,提出性恶论。他认为,自然而就的谓之“性”,后天人为的谓之“伪”。人若放纵“好利”、“疾恶”、“好声色”的本性,必导致犯分乱理、争斗暴力。故圣人出而制定礼法,教化人们,于是辞让行,文理通,天下治。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的著名论点。他强调“性伪之分”,反对把自然本性与社会道德混为一物,但又认为两者紧密相联,认为无性则“伪”无以为之,无“伪”则性无以自善。性恶论为他的礼学思想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也由此演绎出他的道德修养学说。

群分论

  荀子从人的社会本性和利益冲突之间的张力探讨国家社会的起源和礼仪规范的功能。人具有区别于动物而自觉地组成社会群体的能动性。人与人之间一方面有利益冲突,另一方面又由于自然的分工而必须互通有无、相依而存。为此,人们实行职业分工和贵贱长幼的分等,以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体系组成社会群体,以分而求群体的和谐,以达到一致、多力、胜物和群体生存的目的,此即“明分使群”。他认为,“分”是群体的前提,是社会的根本利益所在。它虽是“不同”、“非齐”,却只能由“不同”而“一”、由“非齐”而“齐”,只有“明分”才能“群居和一”。

古今论

  荀子通过对古今问题的总结,对历史发展中社会制度的继承和变革的关系问题进行了探讨。他认为,历史总是处在更新代谢的发展过程中,要承认今胜于古。一定要以今天的眼光回头看千年之前,要以现实的需要去研究历史,站在今天的高度去衡量古人,所谓“善言古者必有节于今”。另一方面,他又认为历史发展的规律(道)无时不在、无处不有。古今虽有差异性,更具有一致性,所谓“以道观尽,古今一也”。在认识到历史的古今差异基础上,要从“道”去把握古今发展的一致性,从而认知历史发展的规律性和连续性。

伦理思想

  荀子提出包括仁、义在内,以礼为核心的道德规范体系。他特别强调“分”、“辨”、“别”,主张贵贱要有等级,长幼要有差别,贫富要有与之相称的地位。他认为,君臣、父子、兄弟、夫妇等人伦与天地同道理、与万世同长久,是人之社会的根本。他肯定义与利都是人需要的。认为重利轻义,义利两失;重义轻利,义利两得。他特别重视道德教育,关注外部环境对道德的影响,强调后天的学习和积累,要求人们积善成德,成为圣人君子。

逻辑思想

  荀子是对先秦逻辑思想最有贡献的思想家之一。他对诡辩论者制造各种奇谈怪论、造成人们认知上的疑惑和混乱深恶痛绝,提出必须根据“实”(事实或对象)使“名”(概念)含义明确,并为此研究了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他系统地讨论了制名的原则和方法。认为,同实则同名,异实则异名,遍举一类的全体则用共名,偏举一类的部分则用别名。他十分强调正名,认为诡辩论者往往“以名乱名”、“以实乱名”、“以名乱实”来制造惑乱,因此要使名正确地反映实,做到听到名就明白所指之实,名确定了其所指之实也就辨明了。他还提出“以类度类”的类推思想。同类事物必有相同的本质,要充分利用各种条件、方法和已有的知识去推知未知的世界。

教育思想

  荀子从道德教育的意义上讨论了教育的目的、教育的原则和学习的方法等诸方面的问题。他强调后天环境和教育对人性的改造作用,以培养士、君子、圣人作为教育的目的,而以学为圣人为最高目的。崇礼尚义、隆师亲友是道德教育的内容,参验反省、择善而从、积善成德是教育的方法。学习就是要学《诗》、《书》、《礼》、《乐》、《春秋》等儒家经典,其中最重要的是学《礼》。他具体阐述了强学力行、学思兼顾、积渐全尽、专一有恒的学习方法。

政治法律思想

  荀子坚持儒家的礼治理念,系统全面地发展了儒家的礼治学说。他在性恶论的基础上对礼的内在根据和起源进行阐述,提出以礼来调节社会秩序与人们欲望发展的矛盾,整合社会的财产和权力的等级关系。他提出“隆礼重法”的主张,赋予礼以法律的品格,将礼作为立法与类推的根本原则和国家社会的根本大法。他重礼又重法,主张设置必要的刑罚以惩违礼犯法。他主张制定和公布成文法典,实行国家治理的法治化。同时他又强调人在法治中的作用,所谓“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把完善法律的制定和严格法治的实施依赖于圣君贤相出现,将人的作用置于法之上。在执法上,他主张“法胜私”,不分贵贱亲疏,一律依法断处。为了补救法律的不完备,他又允许议处,实行类推。他坚决反对法家的轻罪重罚、以刑去刑的主张和族诛连坐的做法,提出“刑当罪”的观点。

  荀子学识渊博,论述广泛,在战国末期天下走向一统的历史时期,批判吸收各家思想,继承和发展了孔子思想,在儒家中自成一派。荀子在汉代曾有广泛影响,对西汉经学的发展发挥了特殊作用。由于思想观点上的原因,荀子后来受到人们的指责和非议,唐代的韩愈说其“大醇小疵”。程朱理学更是扬孟抑荀。清代末年,梁启超、章太炎等人对荀子及其学说重新作出评价,肯定其在历史上的重要地位。荀子在中国儒学思想发展史上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已成为人们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