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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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英语:Administrative Law),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行政关系是经行政机关规定和调整的,因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而发生的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务人员之间,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外国组织和外国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各国行政法均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但由于它们的历史渊源、理论基础和确立标准的不同,在内容上各有差异。如法国行政法是规范公共行政之法,是一个几乎包罗万象的公法部门,其内容主要包括:行政主体、行政机关组织、行政行为原理、公务员制度、公产和公共工程、警察行政一般原则、行政诉讼。英国行政法的内容比法国狭窄,它着重规定行政机关权力的来源以及保护公民不受行政机关的侵害。主要包括:委任立法、行政裁判、司法审查、行政责任、议会行政专员。美国行政法与英国行政法内容十分接近,略有区别的是,美国行政法中行政程序的规定占很大比重,并有行政程序法典。前苏联行政法是国家管理法,其内容远比一般国家广泛,包括:国家管理机关组织结构、任务、权力、责任、相互关系与工作程序;国家公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管理的措施、内容和方法;有关行政违法案件和违纪案件的管辖权;劳动群众参加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程序,以及公民、社会团体在国家管理机关执行与指挥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合法性的保障措施;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是指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总和,其内容主要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和体制,以及在国家行政管理中的法律地位;国家公务人员的管理制度,以及公务人员在国家行政管理中的法律地位;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在中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和外国人在国家行政管理中的法律地位;国家行政管理的内容、形式、程序和方法;行政违法、不当及其行政责任;行政司法(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和行政仲裁);行政诉讼。

  行政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有两种:一种是“集中式”,亦称“法典式”,即以行政法典的形式表现行政法律规范;另一种是“分散式”,即以分散的法规来表现行政法律规范。由于行政法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复杂性和易变性,因此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后一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是采取这种做法的国家之一。中国的行政法规范散见于以下法律形式之中: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条约和行政协定、有关的法律解释等。有些国家虽然制定了集中统一的行政法典,但它也同时辅以其他专门的具体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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