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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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汉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的具有法定地位的“国家通用文字”,主要由经过简化、整理并颁布的规范化汉字组成。社会一般应用领域的汉字使用应以《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准。规范汉字通常包括正式公布的简化字和未被整理简化的传承字,而不规范汉字通常包括:被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七条对允许繁体字异体字保留或使用的“特殊”情形作出了规定:1. 文物古迹;2. 姓氏中的异体字;3. 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4. 题词和招牌中的手书字;5. 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6.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二简字(1977年曾公布《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不久废止)、旧字形错别字生造字

历史

  • 1955年,《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列出了850个正体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官方文件中“正体字”是“异体字”的反义词,正体字以1955年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选用的字为准,如“浚”是正体字,而“濬”是异体字。该表公布后又作了几次调整,恢复使用了28个被淘汰的异体字)。
  • 1977年,根据《汉字简化方案》颁布简化字
  • 1965年,《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淘汰了旧字形
  • 2009年8月12日发布《通用规范汉字表(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2013年6月5日,《通用规范汉字表》正式发布,原有相关字表停止使用。

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布了《简化字总表》、《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及《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并设有《通用语言文字法》,确定了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的场合。

规范汉字是指经过整理简化的字和未经整理简化过的传承字。现行和有些过时的规范标准是:

  1. 指新中国成立后经过整理简化的字(习惯称“一简字”)和那些不需要整理简化的传承字,从1956年就开始使用的,后又经过几次整理简化,应以1986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2. 异体字中的选用字以1955年12月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准(淘汰的异体字当时为1055个,如“并发症”中的“併”字、“耻骨”中的“恥”字、“泪腺”中的“淚”字、“脉搏”中的“脈”字、“天麻”中的“蔴”字、“冒烟”中的“煙”字等。但用作姓氏的可以不加改变,像“邱”姓可以不改为“丘”。还需注意以后的3次改动:1956年恢复“阪”、“挫”2字为规范字;1986年《简化字总表》收进的“晔”等11个类推简化字为规范字;1988年收入《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中的“骼”、“薰”、“黏”、“愣”等15个字为规范字,也不再作为淘汰的异体字。据此,“骨骼”不能再写成“骨胳”,“黏膜”不应再写成“粘膜”);
  3. 字形以1988年3月国家语委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
  4. 更改的县以上地名生僻字以1955年至1964年国务院分九次公布的为准(是1955-1964年国务院分批公布更改的县以上地名生僻字37个。如黑龙江省的“瑗珲县”应为“爱辉县”,陕西省的“醴泉县”应为“礼泉县”,“鄠县”改为“户县”等);
  5. 更改的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用字以1977年7月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和国家标准计量局联合发出的《关于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统一用字的通知》为准(淘汰的计量单位旧译名用字。如“呎”、“哩”等)。
(注:中国大陆使用汉字时以现行的《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现代汉语规范词典》为准)

选字

其依据是:

2013年《通用规范汉字表》正式发布后,以上标准同时停用,但总体而言《通用规范汉字表》与旧标准差别不大。

另见:《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统一用字表》《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现代汉语常用字表》《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基本集》和经国务院批准更改的地名生僻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