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丑条约

来自中文百科,文化平台
跳转至: 导航搜索

  《辛丑条约》汉语拼音:Xinchou Tiaoyue),1901年(辛丑年)俄、英、美、德、法、日、意、奥、西、比、荷11国与中国清政府签订的条约。8月,八国联军攻陷北京慈禧太后、光绪帝经太原逃往西安。出逃前,已派出李鸿章为代表乞和。于1901年9月7日(光绪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五),11国与清政府代表奕劻、李鸿章正式签订《辛丑和约》(又称《北京议定书》,通称《辛丑条约》)。它的主要内容有:①中国向各国赔偿白银4.5亿两,分39年还清,连利息在内,共9.8亿余两,史称庚子赔款。指定海关税、通商口岸常关税及盐税作为偿还赔款之用。俄国索取赔款最多,达1.3亿余两,占总数的29%;其次为德国,占20%。②拆除大沽炮台,北京设使馆区,界内不准中国人居住。除使馆区驻兵外,北京到山海关铁路沿线12处驻扎外国军队。③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参加具有反帝性质的集团,违者一律处死;地方官自总督、巡抚以下,对其辖区内发生伤害外国人或违约行为,如不及时弹压惩办,即行革职,永不叙用;对附和过义和团的官员,中央自王公大臣以下,地方自巡抚以下,监禁、流放和处死100多人;发生过反帝斗争的城镇,一律停止科考5年。④改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为外务部,班在各部之前,由清朝近支王公主管,另设尚书二人,其中一人为军机大臣。⑤修订新商约,清政府将通商行船各条均行议商,以期妥善简易,并疏浚天津上海河道等。《辛丑条约》规定的赔款之大,条件之苛刻,都是空前的。它是对中国人民的一次大勒索、大屈辱,也使清政府完全丧失了独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