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伯石油输出国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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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拉伯石油输出国组织(Organization of Arab Petroleum Exporting Countries-OAPEC)

  • 名称:阿拉伯石油输出国组织(Organization of Arab Petroleum Exporting Countries-OAPEC)
  • 成立日期:1968年1月9日,由利比亚、沙特阿拉伯、科威特在贝鲁特成立。
  • 宗旨:加强和密切成员国在石油工业方面的关系与合作,维护其在石油领域的个体和整体权益,协调各成员国的行动以公平、合理的份额向消费市场供油,为石油工业吸引资金和技术创造良好环境。
  • 成员:11个:阿尔及利亚、巴林、埃及、伊拉克、科威特、利比亚、卡塔尔、沙特、叙利亚、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突尼斯。其中突尼斯1986年以来在自己的要求下,成员国资格一直被冻结。2015年,成员国已探明原油蕴藏量约为7122亿桶,占全球已探明原油储量的55.5%;天然气探明储量54.5万亿立方米,占全球已探明储量的27.7%。(数据来自OAPEC官网)。
  • 主要负责人:秘书长阿巴斯·阿里·纳吉(Abbas Ali Naqi,科威特人)。
  • 总部:设在科威特城。
  • 出版物:《秘书长年度报告》,阿拉伯文、英文;《石油与阿拉伯合作》季刊,阿文,附英文摘要和参考书目;OAPEC月报,阿文、英文;《能源观察》季刊,阿文;《OAPEC年度统计报告》,阿文、英文。

组织机构

  (1)部长理事会(Council of Ministers):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国石油部长或相应官员组成,主席由各国轮流担任,每年召开两次会议。负责制定宏观政策和管理规章,指导各项工作。

  (2)执行局(Executive Bureau):由各成员国副部长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三次会议,主席由各国轮值。协助部长理事会指导该组织的活动,审议预算草案,处理有关协议的执行及其相关事务,制订部长理事会的日程安排。

  (3)秘书处(General Secretariat):设秘书长一职,每三年改选,可连选连任。按理事会和执行局制定的政策处理日常事务。下设能源、经济与技术、信息与资料、财政与公共管理等部门。

  (4)裁决法庭(Judicial Tribunal):由正副5名主席和5名法官组成。负责调解成员国之间或成员国与有关石油公司发生的纠纷。该法庭亦负责提供咨询,其裁决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此外,该组织下辖阿拉伯海洋石油运输公司、阿拉伯船舶建造及维修公司、阿拉伯石油投资公司、阿拉伯石油服务公司、阿拉伯油井钻探与维修公司、阿拉伯地球物理勘探服务公司、阿拉伯石油培训学院等企业。

对外关系

  该组织已与阿盟、海湾合作委员会等地区政府间组织,欧盟、欧佩克、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贸发会议、伊斯兰发展银行等国际组织以及国际能源机构等非政府组织建立了联系,参加各种形式的讨论会,并与非阿拉伯国家的组织举办了多次讨论会。

主要活动

  协调成员国的石油经济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协调成员国行动中应遵循的法律机制,交流技术和情报,尽可能为成员国公民提供培训和就业机会,利用成员国的资源和潜力参与石油工业项目,并负责承办四年一届的“阿拉伯能源会议”。2013年12月,OAPEC第91次部长级会议在多哈举行,决定秘书长纳吉的任期延长三年。2014年12月21-23日,该组织在阿联酋阿布扎比举办第十届“阿拉伯能源会议”。

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