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E.杜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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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E.杜麦特,(Michael Antony Eardley Dummett,1925-),英国逻辑学家、语言哲学家,英国科学院院士。

杜麦特早年就学于牛津大学文契斯特学院,50年代初任伯明翰大学助教,1950~1957年作为研究生在牛津大学万灵学院攻读,获文学硕士学位。1962~1974年任牛津大学数理哲学讲师,1967年在哈佛大学作“W.詹姆斯演讲”,1979年以来任牛津大学怀克汉讲座逻辑学教授。他的主要著作有:《弗雷格:语言哲学》(1973)、《为演绎法辩护》(1973)、《直觉主义基本原理》(1977)、《真理与其他疑难》(1978)、《天主教信仰与世界秩序》(1979)、《弗雷格哲学解说》(1981)。

杜麦特在西方哲学界以研究G.弗雷格闻名。他推崇弗雷格为“语言哲学之父”,说弗雷格是哲学史上可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和18世纪德国I.康德齐名的“最重要的哲学家”。他认为弗雷格用“意义理论”代替认识论作为全部哲学的出发点和基础,把注意力从获得观念的心理过程转向分析观念的呈现──语言使用,从而导致了哲学方法上的革命。

杜麦特基本上赞同弗雷格的实在论理论和数理哲学上的柏拉图主义(见柏拉图)。这种实在论语义学认为,对任何一类给定的陈述句来说,都存在一种独立于我们认识之外的实在,它决定着这些陈述的真或假,而不管我们能否发现这些真值。在杜麦特看来,接受每一陈述都是确定的或真或假的二值原则,是实在论的必要条件;承认陈述句或真或假均由指称决定的二值语义学,则是其充分条件。他把语义学和意义理论加以严格区分,认为语义学旨在揭示真陈述句的值如何按照该陈述句的内在结构而决定;意义理论则要弄清掌握并使用某种语言意味着什么。他指出,语义学为意义理论提供基础,意义是语义值呈现的方式,某一语言表达式具有什么样的语义值,可用它具有某种特定的意义来说明。这种以实在论的二值语义学为基础的意义理论是一种真值条件意义论,即把握一个句子的意义就在于认识该句子为真所必备的条件,语言表达式的意义就是理解该表达式的人所必须认识的东西,意义理论旨在揭示出这种认识。因此,实在论意义理论假定语言使用者具有某种认识能力,即有直接认识使一个句子为真的条件是否具备的能力。杜麦特指出,意义理论含有认识论因素,它不能免除形而上学(认识论)的污染,因为意义问题归根结柢是一个认识问题。他进一步指出,直接认识有赖于认识主体与对象的直接联系,但是这种直接联系很难从哲学上得到合理说明。

杜麦特还对意义理论作了如下规定:①意义理论应该与原子或分子的语言观相一致,对语言行为给予系统的、有层次的说明,反对整体论;②它必须是完全彻底的,不能停留于指出某一表达式与另一表达式有相同意义,而要发现该表达式的独立意义;③意义理论应该采用丰富的形式,而不能简单地指出某一专名有什么样的指称,它应该揭示这一专名的承担者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即必须说明为了理解某一表达式的意义应该知道些什么,以及怎样才算知道了这些东西。

杜麦特肯定语言是一种社会现象,认为“语言分工”是任何语言的共同特点。他指出,有的语词只能用专有的技术性意义标准去判别,如“氨基酸”;有的只能用日常意义标准去判别,如“粘”;有的则需要同时使用以上两种标准,如“黄金”。但这并不排斥意义与知识的密切联系,因为意义是由整个语言共同体的实践赋予语言表达式的,与意义相关的知识则由共同体全体拥有,某类知识只要能通过必要的专家鉴定,就可以被视为属于共同体所有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