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版本间的差异

来自中文百科,文化平台
跳转至: 导航搜索
(以“   '''宪法'''(汉语拼音:xianfa;英语:constitution),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据以制定其他法的法...”为内容创建页面)
 
参见
 
(未显示3个用户的8个中间版本)
第1行: 第1行:
  
  '''宪法'''([[汉语拼音]]:xianfa;[[英语]]:constitution),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据以制定其他法的法律基础。
+
'''宪法'''([[英语]]:constitution),[[国家]]的根本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各种法律、法规的最高依据,构成国家整个法制制度和法制统一的基础。
  
  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本是组织、确立的意思。古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皇帝的“诏令”、“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欧洲封建时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对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的确认,含有组织法的意思。[[英国]]在中世纪建立了代议制度,确立了国王没有得到议会同意就不得征税和进行其他立法的原则。后来代议制度普及于欧美各国,人们就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为宪法  ,指确认立宪政体的法律。
+
===宪法概念的形成===
  
  “宪”、“宪令”、“宪法”等词在[[中国]]古代典籍中与“法”同义,[[日本]]古代“宪”也指法令 、制度 ,都与现代“宪法”一词含义不同。19世纪60年代明治维新时期,随着西方立宪政治概念的传入,日本才有相当于欧美constitution的概念出现。1898年,中国[[戊戌变法]]时,以[[康有为]]为首的维新派要求清廷制定宪法,实行君主立宪。1908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从此“宪法”一词在中国就成为国家根本法的专用词。
+
在西方,宪法的观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据历史文献的考察,在宪法史上最早出现宪法概念是17世纪中叶,当时使用的“立宪君主政”是一种接近宪法概念的最初的概念。近代西方的宪法一词,源于拉丁文中的constitutio一词,此词原本为组织、确立、结构、政体等意思,到罗马帝国时代,它又被用来指称皇帝的“诏令”、“谕旨”、“敕令”等,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到中世纪,宪法主要用来指封建主的各种特权和部分城市、团体有关权利的书面规定。由于当时英国人将代议制称为constitution,人们便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也称为constitution,即汉语所说的宪法。此后,英国的代议制逐步形成并为其他欧美国家所仿效。在中国古代文献中,也有“宪法”、“宪”之类的说法,如《康熙字典》中的“悬法示人曰宪”。但这类“宪法”或“宪”,都只有律令、格式等含义。19世纪80年代,中国近代改良派、维新派人士郑观应、康有为先后提出了“立宪法”、“设议院”、“开国会”等主张,要求改君主专制政体为君主立宪政体。1908年,清政府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这一时期,宪法一词在中国开始有了根本法的含义。
  
'''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的表现'''
+
===宪法的起源和发展===
  
  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由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所制定,用以维护和巩固本阶级的政权,是这一阶级的胜利成果。从宪法的阶级实质来看,现代宪法基本上可以分为两个类型,即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
+
宪法的出现比一般法律晚,它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和壮大的产物,是资产阶级革命的结果。
  
  在英国、[[美国]]和[[法国]],较早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这3个国家也最早出现了资产阶级宪法。它们的政治制度并不完全相同,而阶级本质一样,都建立在生产资料资本家占有制的经济基础上,都以保护资本家的私有财产为神圣职责;在政治上都是巩固资产阶级专政,确认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  。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尽管个别条文有所差异,但都是资产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都是维护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
+
在奴隶制时代,奴隶根本不被认为是人。在封建制时代,生产力水平较为低下,由强制劳动和封闭的自给自足的生产特征决定,政治上公开承认少数人特殊的身份地位和基于血缘、门第等因素的特权,君主专制成为社会典型的统治方式。专制君主不需要也不允许有一部其权威高于他们意志的,对一切人都有同等约束力的根本法存在。
  
  无产阶级建立政权后,也需要用宪法来巩固自己的胜利成果。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不尽相同,但它们的阶级本质一样。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以发展生产力和保护公共财产为首要任务;都是为了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确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都是无产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体现了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
+
资产阶级革命后,上述情况在欧美国家发生了变化。以资产阶级革命为契机,宪法最先在西方一些国家获得了形成和发展的机遇。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宪法是1688年前后形成的英国不成文宪法,它是当时资产阶级与贵族争夺政权并相互妥协的产物,由一系列限制王权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性法律和一些宪法惯例、宪法判例构成。其中有代表性的宪法性法律包括1215年颁布的《大宪章》以及《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王位继承法》、《国会法》等制定法。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成文宪法是1787年通过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在欧洲大陆,最早出现的成文宪法是法国1791年宪法。
  
  同一类型的不同国家的宪法不尽相同;同一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也有变化。除了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民族历史特点等因素外,阶级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变化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
+
===宪法分类===
  
'''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
当今世界的宪法,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从时间上,可分为近代宪法与现代宪法;按制定主体的不同,可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以国家权力在法律上的归属为标准,可分为立宪君主制宪法和共和制宪法;按国家权力行使权在国家机构内纵向配置的不同,可分为单一制宪法和联邦制宪法;按宪法是否得到实施为标准,可分为规范宪法与名义宪法;以宪法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纲领性宪法、确认性宪法和中立性宪法;按采取的文书形式的不同,可分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等。随着经济全球化与宪法体制的发展,宪法类型将更加多元化,形成以多样性为基础的宪法形态。
  
  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资产阶级宪法体现资产阶级民主,社会主义宪法体现社会主义民主。
+
===宪法结构===
  
  资产阶级宪法同资产阶级民主政治不可分割。“立宪政体”、“立宪政治”、“宪政”,都是以代议制度为基础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别名。资产阶级宪法正是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和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过程中产生的。资产阶级为了发展资本主义,需要冲破封建制度的束缚,实现买卖自由、契约自由、等价交换。这种生产关系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建立标榜自由、平等、人权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在其宪法上规定的,则是人民主权、权力划分(见三权分立制度)、尊重基本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原则。资产阶级宪法上规定的民主制度,都是为巩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服务的。它宣布“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把保护资产阶级私有制和对无产阶级的剥削,作为它的首要任务。这样,资本主义国家必然要实行资产阶级专政。但为了欺骗无产阶级,他们讳言专政,在宪法里不作明文规定。
+
指宪法内容的具体组织和排列形式。一般分形式结构和内容结构。现代国家宪法结构一般由宪法序言、宪法正文和附则组成。由于各国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历史传统不同,所欲强调的重点不同,所使用的制宪技术也不一样,所以宪法结构也表现出多样性。中华人民共和国1982年宪法依次由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国歌、首都五个部分构成。
  
  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同样需要把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法律化,制定宪法来巩固政权,维护社会主义民主。社会化的大生产和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民主制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宪法是作为法律手段来巩固和发展这一经济基础的。社会主义宪法公开承认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无产阶级专政包括对剥削者的专政和在劳动人民内部的民主,即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民主制是最高类型的民主制但社会主义民主制有一个发展的过程,社会主义宪法也就必然会有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发展了社会主义民主,把适合中国国情和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法律化,其根本任务就是为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创造有利条件。
+
===宪法的特点===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
与普通法律相比,宪法是母法,是国内其他一切立法的基础。其他一切立法都只是贯彻落实宪法的规定。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从法理上说,宪法是国民的根本利益和意志的最全面、最集中、最权威的反映,一切国家机关的建立和运作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宪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位阶最高的法律,制定普通法律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其内容必须符合宪法,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序言部分第5条中分别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日本国宪法》第98条规定:“本宪法为国家最高法规,凡与本宪法相违反的法律、命令、诏敕及有关国务的其他行为之全部或一部,一律无效。”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本质上同普通法律一致但因为它是根本法,又与普通法律有所不同,具有其特殊属性,表现在下列4个方面。
+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 有的国家因此就把宪法称为根本法或基本法。宪法除规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外,还规定国家政权机关组织和确认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
采用特别程序,除实行不成文宪法的极少数几个国家外,世界各国制定和修改宪法程序都在不同程度上比制定普通法律困难和复杂。主要表现在提出修宪动议,通过宪法或宪法修正案所需要的特殊资格要求和特别的赞同比例要求上。对于普通法律,世界各国一般是经立法机关全体成员1/2以上或出席成员1/2以上赞同即可制定或修改。而对于宪法,有的国家须组织专门机关制定和修改,有的国家还要由全民进行公决,而且大多数国家都要求有制宪机关全体成员2/3以上多数赞同。中国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日本、美国等国的修改宪法程序更为复杂。如《日本国宪法》第96条规定:“本宪法修订,必须经各议院全体议员2/3以上赞成,由国会创议,向国民提出,并得其承认。此种承认,必须在特别国民投票或国会的选举时进行投票,必须获得半数以上赞成。”此外,有些国家对宪法的修改还有特别的限制。如《法国宪法》第89条规定:“如果有损于领土完整,任何修改程序均不得开始或者继续进行。政府的共和政体不得成为修改的对象。”制定和修改宪法采用特别的程序或给予特别的限制,主要目的在于树立宪法的权威和维护宪法的稳定性。除上述特点外,宪法还具有文字的简洁性、规范的无制裁性、内容的广泛性、文本的稳定性等特点。
  
  由于宪法所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和制度,宪法就成为立法机关进行日常立法活动的法律基础。因而宪法又被称为“母法”、“最高法”,普通法律则被称为“子法”。但是宪法也只能规定立法原则,而不能代替普通立法。
+
===参见===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
*[[政治学基本条目]]
 +
*[[法律科目基本条目]]
 +
*[[法学基本条目]]
  
  宪法在内容上所具有的国家根本法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它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和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  ,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
[[Category:政治]]
 +
[[Category:政治学]]
 +
[[Category:政治学理论]]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为近、现代实行宪政制度的国家所公认,许多国家的宪法对此都有明文规定。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5条还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1946年的《日本国宪法》规定:“本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规,违反其规定的法律、命令、诏敕以及关于国务的其他行为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均属无效。”
+
[[Category:政治制度]]
  
  宪法的制定与修改一般都有特别程序。宪法就其文字形式上分,有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指有明文规定的宪法典,由一个或少数几个法律文书构成。如《美国宪法》就是一部成文的宪法典,1875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则包括了三个宪法性法律。不成文宪法指没有明文规定的宪法典和独立的法律文书的宪法,其内容散见于不同历史时期颁布的法律或历史上形成的惯例之中,如英国宪法。
+
[[Category:国际政治]]
 +
[[Category:国际政治学]]
 +
[[Category:国际关系]]
  
  成文宪法一般规定了特别的起草和修改程序。为了起草或修改宪法,有的国家成立了专门机构,如宪法起草委员会、制宪会议、立宪会议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1982年宪法是由1980 年9月成立的宪法修改委员会负责修改的。美国于1787年5月由55名代表组成制宪会议,负责起草美国宪法提交各州批准。许多国家还规定了通过或批准宪法的特别程序。中国1982年宪法草案,经宪法修改委员会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并公布,交付全国人民讨论,再经修改,最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美国早期在全国只有13州时,规定宪法要得到9个州的批准方能生效。
+
[[Category:法律]]
  
  由于修改程序的不同,成文宪法又可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刚性宪法指宪法须经过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加严格的程序才能加以修改。绝大多数国家成文宪法的修改程序都比修改普通法律复杂。中国1982年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美国宪法》规定,经过国会两院2/3议员同意,或者2/3的州议会的请求,可以提出宪法修正案,修正案要经过3/4的州议会或修宪会议批准后,才能生效。有的国家还专门作出宪法某项内容不能修改的规定。对宪法修改程序作比较严格的规定,有助于保持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
[[Category:法学]]
 
+
[[Category:理论法学]]
  但成文宪法也有的不是刚性宪法,如[[意大利]]1861年统一后,以1848年制定的《撒丁王国宪法》作为意大利王国宪法,这部成文宪法没有规定特别的修改程序,可以按照修改普通法律的程序进行修改。凡可以按照修改普通法律的程序进行修改的宪法,称柔性宪法。不成文宪法无所谓修改程序,属于柔性宪法。
+
[[Category:法律史学]]
 
+
'''宪法的特别规定'''
+
 
+
  为了保持宪法的权威性,避免造成适用上的困难,有时需要有关国家机关对宪法条文的含义、内容和界限进行具体的明确的解释。因此许多国家都在宪法中对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归属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
 
+
  宪法的解释权和监督权的归属,根据各国宪法规定,大致有以下3种体制:①立法机构解释制。有的国家由议会,有的国家由最高权力机关或其常设机关行使宪法解释权和监督权。中国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②司法机构解释制。这一体制始于美国。美国最高法院有权宣布联邦法律和州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最高法院的这种权力在宪法上没有明文规定,而是在审判实践中形成的宪法惯例。现在世界上有许多国家采取司法机构解释制。③特设机构解释制。由专门设立的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或宪法法庭之类机构行使这一职权。
+
 
+
  凡有权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机构,一般都有权对法律、法令、法规以及行政行为等是否违宪作出裁决  。这种制度通称违宪审查制度。
+
 
+
+
  
 +
[[Category:宪法]]
 +
[[Category:宪法学]]
  
 
[[Category:中文词典]]
 
[[Category:中文词典]]
[[Category:X音词条]]
+
[[Category:X音词语]]
 +
[[Category:宪]]

2021年2月20日 (六) 11:36的最后版本

宪法英语:constitution),国家的根本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各种法律、法规的最高依据,构成国家整个法制制度和法制统一的基础。

宪法概念的形成

在西方,宪法的观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据历史文献的考察,在宪法史上最早出现宪法概念是17世纪中叶,当时使用的“立宪君主政”是一种接近宪法概念的最初的概念。近代西方的宪法一词,源于拉丁文中的constitutio一词,此词原本为组织、确立、结构、政体等意思,到罗马帝国时代,它又被用来指称皇帝的“诏令”、“谕旨”、“敕令”等,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到中世纪,宪法主要用来指封建主的各种特权和部分城市、团体有关权利的书面规定。由于当时英国人将代议制称为constitution,人们便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也称为constitution,即汉语所说的宪法。此后,英国的代议制逐步形成并为其他欧美国家所仿效。在中国古代文献中,也有“宪法”、“宪”之类的说法,如《康熙字典》中的“悬法示人曰宪”。但这类“宪法”或“宪”,都只有律令、格式等含义。19世纪80年代,中国近代改良派、维新派人士郑观应、康有为先后提出了“立宪法”、“设议院”、“开国会”等主张,要求改君主专制政体为君主立宪政体。1908年,清政府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这一时期,宪法一词在中国开始有了根本法的含义。

宪法的起源和发展

宪法的出现比一般法律晚,它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和壮大的产物,是资产阶级革命的结果。

在奴隶制时代,奴隶根本不被认为是人。在封建制时代,生产力水平较为低下,由强制劳动和封闭的自给自足的生产特征决定,政治上公开承认少数人特殊的身份地位和基于血缘、门第等因素的特权,君主专制成为社会典型的统治方式。专制君主不需要也不允许有一部其权威高于他们意志的,对一切人都有同等约束力的根本法存在。

资产阶级革命后,上述情况在欧美国家发生了变化。以资产阶级革命为契机,宪法最先在西方一些国家获得了形成和发展的机遇。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宪法是1688年前后形成的英国不成文宪法,它是当时资产阶级与贵族争夺政权并相互妥协的产物,由一系列限制王权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性法律和一些宪法惯例、宪法判例构成。其中有代表性的宪法性法律包括1215年颁布的《大宪章》以及《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王位继承法》、《国会法》等制定法。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成文宪法是1787年通过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在欧洲大陆,最早出现的成文宪法是法国1791年宪法。

宪法分类

当今世界的宪法,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从时间上,可分为近代宪法与现代宪法;按制定主体的不同,可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以国家权力在法律上的归属为标准,可分为立宪君主制宪法和共和制宪法;按国家权力行使权在国家机构内纵向配置的不同,可分为单一制宪法和联邦制宪法;按宪法是否得到实施为标准,可分为规范宪法与名义宪法;以宪法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纲领性宪法、确认性宪法和中立性宪法;按采取的文书形式的不同,可分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等。随着经济全球化与宪法体制的发展,宪法类型将更加多元化,形成以多样性为基础的宪法形态。

宪法结构

指宪法内容的具体组织和排列形式。一般分形式结构和内容结构。现代国家宪法结构一般由宪法序言、宪法正文和附则组成。由于各国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历史传统不同,所欲强调的重点不同,所使用的制宪技术也不一样,所以宪法结构也表现出多样性。中华人民共和国1982年宪法依次由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国歌、首都五个部分构成。

宪法的特点

与普通法律相比,宪法是母法,是国内其他一切立法的基础。其他一切立法都只是贯彻落实宪法的规定。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从法理上说,宪法是国民的根本利益和意志的最全面、最集中、最权威的反映,一切国家机关的建立和运作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宪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位阶最高的法律,制定普通法律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其内容必须符合宪法,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序言部分第5条中分别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日本国宪法》第98条规定:“本宪法为国家最高法规,凡与本宪法相违反的法律、命令、诏敕及有关国务的其他行为之全部或一部,一律无效。”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

采用特别程序,除实行不成文宪法的极少数几个国家外,世界各国制定和修改宪法程序都在不同程度上比制定普通法律困难和复杂。主要表现在提出修宪动议,通过宪法或宪法修正案所需要的特殊资格要求和特别的赞同比例要求上。对于普通法律,世界各国一般是经立法机关全体成员1/2以上或出席成员1/2以上赞同即可制定或修改。而对于宪法,有的国家须组织专门机关制定和修改,有的国家还要由全民进行公决,而且大多数国家都要求有制宪机关全体成员2/3以上多数赞同。中国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日本、美国等国的修改宪法程序更为复杂。如《日本国宪法》第96条规定:“本宪法修订,必须经各议院全体议员2/3以上赞成,由国会创议,向国民提出,并得其承认。此种承认,必须在特别国民投票或国会的选举时进行投票,必须获得半数以上赞成。”此外,有些国家对宪法的修改还有特别的限制。如《法国宪法》第89条规定:“如果有损于领土完整,任何修改程序均不得开始或者继续进行。政府的共和政体不得成为修改的对象。”制定和修改宪法采用特别的程序或给予特别的限制,主要目的在于树立宪法的权威和维护宪法的稳定性。除上述特点外,宪法还具有文字的简洁性、规范的无制裁性、内容的广泛性、文本的稳定性等特点。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