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承认主义

来自中文百科,文化平台
跳转至: 导航搜索

  承认主义拼音bù chéng rèn zhǔ yì),史汀生主义又称“不承认主义”。1931年九一八事变以后,日本在中国东三省扶植了一个所谓“满洲国”傀儡政府,为此美国国务卿史汀生于1932年1月7日照会中日两国政府,声明不承认用违反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义务的手段所造成的任何情势、条约或协定,同时宣称坚持美国对华的“门户开放”政策,史称“史汀生主义'史汀生主义关于不承认傀翁府的声明于同年3月11日在国际联盟大会上作为决议得以通过,并被确定为国联成员国的义务。以后“史汀生主义”成为国际法上承认制度的一项重要规则。   不承认主义是指各国对严重违背国际法的行为造成的情势,有权利也有义务不予承认。指不承认因违反《国际联盟盟约》和《巴黎非战公约》的行为而产生的任何情势、条约或协定。”。即【史汀生不承认主义】即“Stimson Doctrine of non-recognition ”   美国中立政策的具体表现。30年代初,遭受经济危机深重打击的美国,为避免在争夺国际市场的外交活动中陷于失败,决定实行以孤立主义为标志的中立政策。1931年日本发动“九·一八事变”,侵占中国的东北。美国不但不谴责这一侵略行动,反而与日本密商谅解。10月8日,日本飞机对锦州进行了轰炸扫射。这是九·一八事变发生之后日军可能向关内进犯的第一个重大征兆。此后,美国政府对事变的态度开始有所变化,即一方面与国联进行合作,另一方面向日本示以较强硬的态度。但是,美国与国联的合作以及向日本进行的交涉,都还是十分有限的。尤其在公开场合,美国仍尽量避免对日本进行直接的批评指责。1932年1月3日,日本侵占锦州,进逼中国关内。尽管美国对此有所思想准备,但仍感到十分震惊。7日, 美国国务卿史汀生(H.L.Stimson)通过驻日本大使福布斯(W.R.Forbes)和驻南京总领事贝克(W.R.Peck)分别照会日本和中国政府,对日本强占中国东北的局面和足以损害美在华权益,违反“门户开放”及中日间的任何协定、条约,美国均不予承认。但在次日,美国国务院又表示美无意干涉“日本在满洲的合法条约权利”。此即史汀生主义,其实质是企图以牺牲中国东北来维护美在华的权益。它是此后一个时期美国对华政策的基本方针。 [2]   史汀生不承认主义,它构成了对于外国侵略或以其他非法行为造成的事态,无论其以新国家还是新政府的面目出现,国际社会均不得承认其为合法的国际法规则的基础。后来,许多普遍性和区域性的国际文件以及国际组织决议和国家的实践都充分肯定了“不承认主义”的立场。   中华民国政府于1931年9月18日以前在南满所有的行政权的最后残余,业已随同锦州附近的军事行动而遭受摧毁。美国政府仍继续信任近经国际联盟理事会授权的中立委员团底工作,定会帮助最后解决中日间现存的困难。但鉴于目前的局势及在此局势下美国本身的权利与责任,美国政府认为它有义务照会日本帝国政府及中华民国政府,美国政府不能认许任何事实上的情势的合法性,也不拟承认中日政府或其代理人间所缔订的有损于美国或其在华国民的条约权利——包括关于中华民国的主权、独立或领土及行政完整,或关于通称为门户开放政策的对华国际政策在内——的任何条约或协定;也不拟承认用违反1928年8月27日中日美均为缔约国的巴黎公约之条款与义务的方法而获致的任何局势、条约或协定。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所宣布的第1项原则和1974年《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第5条均规定,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取得的领土或特殊利益均不得亦不应承认为合法。这些都充分对“不承认主义”做出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