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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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Crimin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比较集中和系统的法律文件。

沿革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民主政权,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就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刑事法规,如1934年中央苏区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1939年陕甘宁边区颁布的《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草案)》,1942年晋察冀边区颁布的《破坏坚壁财物惩治办法》,1943年晋冀鲁豫边区颁布的《妨害婚姻治罪暂行条例》,1947年东北解放区颁布的《惩治贪污暂行条例》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根据革命和建设的需要,又制定了若干单行的刑事法规,如1951年的《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195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等。上述这些单行刑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起草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后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先后修订过38个稿本,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7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命令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分2编共192条。第1编总则,计89条,规定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基本原理原则,分5章:①刑法的指导思想、任务和适用范围;②犯罪;③刑罚;④刑罚的具体运用;⑤其他规定。第2编分则,计103条,规定各类具体犯罪及相应的法定刑,分8章:①反革命罪;②危害公共安全罪;③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④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⑤侵犯财产罪;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⑦妨害婚姻、家庭罪;⑧渎职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公布施行以后,随着形势发展的需要,国家立法机关通过制定单行刑事法律和设置附属刑法规范等方式,对它又不断进行补充和修改。主要有:①在空间效力上,补充了普遍管辖权原则。②在法律溯及力问题上,有个别刑事法律采取了与刑法典从旧兼从轻原则不同的原则。③在犯罪主体上,增加了某些罪的单位犯罪规定。④在共同犯罪定罪和处罚原则上作了一定的补充,即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共同犯罪时,按身份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在经济性、财产性犯罪中,对犯罪的总数额负责的,不仅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且还有其他情节严重的主犯。⑤在刑罚种类上,除了刑法典规定的9个刑种外,对危害重大的犯罪军人,增加了剥夺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的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军官,还附加剥夺军衔。⑥在量刑制度上,有个别刑事法律增设了加重处罚的情节。同时,还增加了不少从重处罚的情节,也增加了个别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⑦在一罪和数罪问题上,明确规定了某些情况要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从而排除了按牵连犯、吸收犯处理的可能;但对有的牵连犯罪情况仍不规定数罪并罚,而坚持按其中重的罪从重处罚。⑧在缓刑制度上,增设了战时缓刑制度。⑨在分则罪名上,1979年刑法典只有130个罪名,经过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法规范的不断补充,至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通过之前,已增加到263个罪名。⑩在罪状(即具体犯罪构成)上,对某些罪补充规定了概念、特征,使构成要件更加明确、具体;有的还分别情节、数额档次,使法定刑更加相适应,便于司法掌握。⑪在法定刑上,提高了不少罪的法定刑,其中有的罪增设了死刑。⑫在罚金适用上,对某些罪开始规定罚金的数额幅度。⑬在法条适用上,通过“比照”等的立法方式,扩大了刑法分则某些条文所规定的犯罪的适用范围。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由于在刑法典之外还存在许多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法规范,不便于全面掌握和司法适用,因此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最高权力机关又对刑法典进行全面系统的修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包括总则、分则、附则3编,共15章452条。第1编总则共101条,分5章: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②犯罪;③刑罚;④刑罚的具体运用;⑤其他规定。第2编分则共350条,分10章:①危害国家安全罪;②危害公共安全罪;③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④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⑤侵犯财产罪;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⑦危害国防利益罪;⑧贪污贿赂罪;⑨渎职罪;⑩军人违反职责罪。此外,还有附则。

特点

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鲜明特点是:

①基本实现了中国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1979年刑法典实施以来,凡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刑法的修改补充,包括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法规范,都纳入了刑法典,改写为修订的刑法典的具体条款。此外,还增设了分则第7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修订的刑法典还大量充实了新的罪种,其中不少是新型犯罪,如证券内幕交易罪、洗钱罪、侵犯商业秘密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修订的刑法典总共有413个罪名,从罪名增设情况来看,中国刑法确已相当完备。

②贯彻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保障功能。修订的刑法典在总则第1章显著位置上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废止了1979年刑法典中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类推制度。刑法典还进一步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强化对公民正当防卫权利的保护,设置了较为齐全的有关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包括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劳动权利、财产权利、婚姻家庭权利等)犯罪的刑法规范。这些都是加强刑法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功能的表现。

③立足于中国国情和适当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相结合。比如,扩大了中国刑法对中国公民的域外管辖权,设立了中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原则。这些规定适应了中国对外开放的新形势,有利于加强国际合作,进一步发挥中国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从而为中国刑法增添了现代色彩。又如,借鉴国际上刑罚改革的经验,扩大了开放型刑罚——管制和罚金的适用范围。1979年刑法典规定可以适用管制和罚金的罪种均为23个,修订的刑法典将适用管制的罪种扩大到109个,将适用罚金的罪种增至180个。再比如,修订的刑法典将1979年刑法典分则第1章反革命罪更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按照危害国家安全的性质对此类犯罪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调整,将该章中实际属于普通刑事犯罪性质的罪种移入其他罪章。这一修改是中国刑法致力于科学化和适合现代刑法通例的重要举措。

修改和补充

修订的刑法典颁布之后,立法机关根据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又对修订的刑法典进行了局部性的修改和补充。主要有:1998年《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和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