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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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 judicial administrative orga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所属的司法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的司法厅、局、处、科等机关。

1934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便设有司法人民委员部,负责指导各级裁判部(即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根据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中央和各大区都设立了司法部。随后,各省、市、地区也陆续建立了司法行政机关,县人民法院设有专门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机构和人员。1959年以后,司法行政机关一度撤销,其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兼管。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重新设立司法部。随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陆续恢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的任务是:通过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其具体职责是:管理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工作和对违法分子的劳动教养工作;领导和管理轮训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的在职领导人员和律师、公证处负责人员的工作;领导直属的政法院校并指导大专院校法律系和各类学校的法学教育;领导和管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管理法律报刊和书籍的出版工作;领导和管理律师工作;领导和管理国家公证和涉外公证工作;领导和管理司法助理员的工作;领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管理司法方面的外事工作;调查研究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理论问题;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等。

各省、市、自治区设立司法厅或司法局;各省辖市和地区、自治州、盟设立司法局或司法处;各县设立司法局或司法科。省级及以下的司法行政机关,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