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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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英语: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1954年9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建立。其前身为1949年10月1日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取代政务院后的国务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的中央人民政府在性质、组织、职权、作用和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地位等有很大的差别。

组成和任期

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总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决定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命;国务院的其他组成人员由总理提名,经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决定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命。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国务院总理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名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经常委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

国务院的每届任期和全国人大的每届任期相同,即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

领导体制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都要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两种会议所作决定具有同等效力。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均须由总理签署。

国务院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职权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①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②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③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各委员会的工作,并领导不属于各部、各委员会的全国性行政工作;④统一领导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的具体划分;⑤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国家预算;⑥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与城乡建设;⑦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与计划生育工作;⑧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与监察等工作;⑨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⑩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⑪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⑫保护华侨的正当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⑬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⑭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⑮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⑯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⑰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大决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国务院设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设若干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工作;设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