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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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Civil Avi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国管理、规范、调整民用航空活动及其相关领域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面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发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日起施行。共16章214条。

16章依次是:总则、民用航空器国籍、民用航空器权利、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航空人员、民用机场、空中航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搜寻救援和事故调查、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律责任、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依据航空运输工具速度快、技术要求高的特点,突出了安全管理的内容,在规范民用航空行政管理的同时注重民商法律规范的建立,较妥善地处理与有关国际公约的关系以使中国民航法律制度与相关国际法规接轨,还规定了民用航空与军用航空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