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地方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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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地方政治制度英语:ancient Chinese local political system),有关中国历代王朝地方行政区划、地方政权机构及其职官设置等方面的制度,是实现中央政府控制全国各地区的重要形式。在几千年的嬗变历史中,各个朝代地方政治制度之间既有继承关系,又各有阶段性特点。

分封制为主体的时期

一般认为,商代治理形式分为“外服”与“内服”两个体系。“内服”是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的区域,“外服”是由商王派地方官治理的被征服地区。后来“外服”统治区逐渐演变为各诸侯国,开周朝分封制之先河。典型的分封制出现于周朝。其主要特点是周天子把全国的土地、人口除保留一部分直接控制外,其余部分分给王室亲族及少数功臣为世袭封国,让他们担任直接统治这些封国的国君;封国国君除尊周天子为天下共主并履行臣属的义务外,在封国内享有较高的自主权。由于分封即“封邦建国”,史书上习称分封制为“封建制”。

郡县制为主体的时期

郡县制出现于春秋、战国之际,郡、县已是典型的行政区划,郡县长官采取薪俸制并随时可以由中央任免。秦统一六国后,除秦国都城咸阳设内史管辖外,将全国划分为36个郡(后增为40个),郡下设县。郡设郡守(太守)为最高行政长官。万户以上的县设县令,不满万户者设县长。县以下的乡村则被编组为乡、亭、里等基层组织。

汉承秦制,并大封同姓诸侯王以为藩辅,郡县与封国并行。这些封国的独立性很大,曾在汉景帝时引发吴、楚等七个封国的叛乱。平定叛乱后朝廷大力削藩,武帝以后直到东汉末期基本上采行的仍是郡县制。

州郡制为主体的时期

自东汉末期到魏晋南北朝时期,在郡县两级之上出现了州一级地方政权建制。州起源于汉武帝所建立的13个监察区,其监察官称州刺史。此后州刺史的权位日益加重,至东汉末期更因平定各种内乱而获得掌一州兵、财、民政诸权,州遂由监察区变为辖郡的地方行政区。

向道、州、县三级过渡时期

隋朝建立后,恢复州县两级制。唐代按山川地形把全国划分为10道监察区,后增至15道,由中央派监察大员不定期视察。中唐以后,因边患频仍,为加强边帅的权力,规定由边境节度使兼任道的监察长官,并兼辖州县,道于是演变成为地方行政区,并由边地逐渐扩展到内地。

向路、州、县三级过渡时期

宋代在地方政权建设方面有许多新特点。首先是在州、县两级制的主干之上增设路一级准政权机构,以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察控制力。在宋太宗时将全国划为15路,宋神宗时陆续增至23路。路是介于行政区和监察区之间的区划,具有某些地方政府的属性,如有权直接处理所辖区域的事务,逐渐有了固定的治所等;但路的主要机构转运使司、提点刑狱使司、提举常平使司又互不统属,各自对朝廷负责,号称“三监”,具有监察机构的特点。其次是在宋代州县两级制的框架下,根据不同区域特点设立了与州政府同级的府、军、监。府设于皇帝即位前曾生活过的地方以及京师等特殊地区,系沿用唐代做法;军原是唐末五代军事区的名称,后因兼理民政而演变为行政区;监多设于矿产区和特殊经济要地。

行省制时期

进入元代,行省成为原来州、府之上的地方最高行政区。最初在女真人建立的金朝,曾在边地设置行台尚书省,属于中央尚书省的派出机构。元代沿用了这种行台制,在全国设立11个行中书省。从此,地方政治制度开始了划省而治的阶段。元代行省以下所设地方政权层次多少不一,有省下辖路、府、州、县者,有辖府、州、县者,有辖路、府、县者。

明代改行省政府为承宣布政使司,掌民政和财政,另设都指挥使司掌兵政,按察使司主刑狱,三司各不统属,直属于朝廷,遇重大政事共同商议。同时整顿各级地方政府的统属关系,实行省、府(直隶州)、县为主体的三级政权建制。

清承明制,内地设十八行省,各省置巡抚为最高军事与行政长官。同时设八总督,有的总督府管一省,有的管二三省不等,成为省以上的大行政区。除江苏之外,总督、巡抚治所皆在省城。省以下的行政区划大体沿袭明代,后因省区太大,又在省与府(或直隶州)之间置道,作为省的派出机关,称道台,设四品道员一人。

对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元朝以前的各个王朝采取“以土官治土民”的办法,通过封赠边疆各族首领官爵以统治本族人民。元和明代更进一步将这种办法发展为土司制度,即设立由当地民族头领为世袭长官(即土官)的管理机构。土司除对中央承担规定的赋役等义务外,在辖区内保持传统的统治机构和权力;明代对发生叛乱的土司实行“改土归流”,即在平定叛乱之后废除该地世袭土司和土官,设立和内地一样的府、州、县政府,委派可由中央随时调动的官员(流官)进行统治。清代沿袭前代的土司制度,同时实行了更大规模的“改土归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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