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宗教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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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宗教事务管理制度英语:ancient Chinese religious affairs administration system ),中国古代历代中央王朝设置机构、官吏管理宗教事务的制度。是中国古代行政管理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中国古代宗教概况

古代中国各民族都有自己的宗教信仰,原始宗教、土生土长的道教与外来的佛教、伊斯兰教和基督教诸教共存。汉族的原始宗教信仰,主要是对天帝和祖宗神以及各种鬼神的崇拜,相信男觋女巫能代人祈祷神灵,能沟通神与人的意志。周、秦以来的历代帝王都宣称自己是“受命而王”,受天帝之命来统治人民。他们“建国受命,兴动事业”,都必先求助于卜筮,甚至把“决定诸疑,参以卜巫,断以蓍龟”视为千古不易之道。古代“蛮夷氐羌”等少数民族也相信卜筮。约在两汉之际,道教形成。从东汉末年起,佛教在内地流行。从元代起,伊斯兰教在一些少数民族中盛行。元、明以后,基督教也为一部分中国人所信奉。但是,在全国没有一种宗教占据“国教”的地位。历代帝王都自居为天子,视王权高于神权,既利用宗教的“教化”作用,又与宗教保持一定距离。历代王朝都设置官吏和机构以管理宗教事务。

古代宗教事务管理概况

周朝设有太卜和占人等职官,负责卜筮吉凶。太卜掌管玉兆、瓦兆、原兆三种卜兆之法。占人掌管占龟,“以八筮占八颂,以八卦占筮之八,故以眡吉凶”(《周礼·春官·占人》)。朝廷每遇祭祀和重要国事,都要向天神和祖先占卜吉凶。春秋以后,各诸侯国也设专人主管卜筮。

秦统一中国后仍因周制,设太卜官掌占卜,设太祝掌郊祀。汉承秦制,设奉常,景帝时更名太常,以后历代中央王朝的宗教事务管理机构一般都称为太常或太常寺。

北魏佛教流行,除设太常,置太常卿、太祝令等职官外,还“立监福曹,又改为昭玄,备有官属,以断僧务”(《魏书·释老志》)。这是中国古代王朝设官处理佛教事务之始。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还曾诏立《僧制》四十七条。唐代佛教僧尼之事,由礼部尚书所属之祠部郎中、员外郎掌管。当时天下寺有定数,每寺立三纲(上座、寺主、都维那各一人),以德行知识高者充任。唐高宗时,曾设翻经院,专事译编佛教经典。

元代佛、道盛行,元世祖忽必烈尊西藏佛教大师八思巴为国师、帝师,授以玉印。至元初年,立总制院,由国师统领。至元二十五年(1288),总制院更名宣政院,统领全国的佛教寺院,并管辖西藏一切政教事宜。在地方还设行宣政院,分管地方僧务。伊斯兰教也随着大批中亚各族居民来华而盛行。中央曾先后设立过回回哈的司、回回掌教哈的所,除掌教念经及为国祈福外,还一度全面掌管回回人的刑名、户婚、钱粮、词讼。元朝与欧洲各国通使密切,不少基督教徒东来。中央为管理基督教,先后设置过崇福司、崇福院。

明代中央除设掌祭祀礼乐之事的太常寺外,还于洪武十五年(1382)设僧录司、道录司掌天下僧道。在地方的府、州、县设有专门机构,分别掌管当地僧、道事宜,并都是选精通经典、戒行端洁者主其事。洪武二十四年清理佛、道二教,僧限三年一度给牒。“凡各府州县寺观,但存宽大者一所,并居之。凡僧道,府不得过四十人,州三十人,县二十人。民年非四十以上,女年非五十以上者,不得出家。”

清代中央除设太常寺外,仍沿袭明制,设僧录司和道录司。清朝十分重视对喇嘛教(藏传佛教)的管理。全国藏族、蒙古族等信奉喇嘛教的地区,分别由四大宗教首领主持教务:达赖喇嘛主持前藏教务,班禅喇嘛主持后藏教务,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主持漠北教务,章嘉活佛主持漠南教务。清朝《理藩院则例》中的《喇嘛事例》五卷,对喇嘛事务的管理作了一系列规定,是清代管理喇嘛事务的专门法律。

特点

综观中国古代宗教事务管理制度,具有以下特点:①宗教管理,与史同在。世代相沿,从未中断。而历代从中央到地方的宗教管理体制,都经历了由简到繁的发展过程,并且与行政体制配套。②古代中国,诸教并存,少数朝代对各教实行统一管理,发展到元、明、清,则各教形成独立的管理体系。③历代处理宗教事务逐渐形成一套管理条例,使宗教活动规范化。魏孝文帝诏立《僧制》四十七条。唐代规定天下寺庙有定数。明代规定府、州、县的僧道数额,限制出家年龄,僧道官员的选拔要经过统一考试,遴选通晓经义、恪守清规者,由中央认定资格,发给度牒。清代更制定《喇嘛事例》五卷,用以规范宗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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