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人权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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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人权状况》汉语拼音:Zhongguo De Renquan Xianzhuang),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1991年11月发布的中国有关人权的基本立场和实践的白皮书。主要内容有:①生存权是中国人民长期争取的首要人权。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国人民的生命安全获得了根本保障。人民的温饱问题基本解决,人民的生存权问题也就基本解决。这是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在争取和维护人权方面取得的历史性成就。保持国家稳定,集中精力发展生产力,增强国力,从而使人民的生存权不致受到威胁,是中国人民最根本的愿望和要求,也是中国政府一项长期而紧迫的任务。②中国人民获得了广泛的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国人民获得了真正的民主权利。人民当家作主,这是中国民主政治的实质。中国宪法规定了广泛的公民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40多年的实践证明,中国实行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当前,中国在坚持改革开放的总方针下,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努力健全和严格实行社会主义法制,继续改革和完善国家的政治体制,以保证人民能够充分地享有公民权和更好地行使管理国家的政治权利。③公民享有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中国政府十分重视维护和实现国家、民族和个人的经济、文化、社会和政治的发展权。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国人民的整体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中国是世界上分配差距最小的国家之一。政府切实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中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的自由。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建立,已就人民经济、文化、社会权利进一步改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目标和措施。④中国司法中的人权保障。中国重视在司法活动中保护人权。在公安、司法工作的各个环节以及司法程序上,中国法律为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权,作了明确的严格的规定。在中国,任何人不会仅仅因为持有不同的政治观点而被处以刑罚。中国不存在所谓政治犯。罪犯服刑期间的应有权利,依法受到保护,享有必要的物质生活待遇。罪犯劳动的产品主要是满足监狱系统内部自身的需要,一律不允许对外出口。被劳动教养的人,仍然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广泛的公民权利。⑤劳动权利的保障。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并切实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劳动者就业,保障每个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加以改善和提高。工人的利益与企业的兴衰紧密相关,企业管理者与工人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这一现实决定了中国保障劳动者权利的制度,与雇佣劳动制度下的模式不同。⑥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中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各宗教团体和信教公民在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下,独立地组织宗教活动和履行宗教教务。中国宗教实行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反对任何外来势力支配和干涉中国宗教的内部事务,以维护中国公民真正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中国政府积极支持国内宗教团体及宗教界人士在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和完全平等、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同外国宗教团体及宗教界人士之间的友好往来。⑦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得到保障。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权利受到特殊照顾。1949年以后,中国政府为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发展,改变民族地区的落后面貌,从多方面作出了巨大的努力,取得了积极成果。⑧计划生育与人权保护。中国实行计划生育,完全符合1984年联合国《墨西哥城人口与发展宣言》的要求。中国政府根据宪法的规定推行计划生育,以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人口素质,维护人民享有更好的生活权利。在推行计划生育政策时,坚持国家指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中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⑨残疾人的人权保障。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的权利问题,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和保护。中国宪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同健康人一样享有公民权利。中国政府制定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的相应政策、条例和规定,通过扶助、救济、补助、供养、保险和特别照顾等多种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为保障残疾人的权利,中国政府和社会组织在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福利、环境等方面作出了巨大努力。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活动。中国承认和尊重《联合国宪章》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宗旨与原则,赞赏和支持联合国普遍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努力,并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活动。在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活动中,中国坚决反对任何国家借口人权问题干涉别国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内政。中国一贯认为,人权问题本质上是属于一国内部管辖的问题。任何国家实现和维护人权的道路,都不能脱离该国的历史和经济、政治、文化的具体国情,并需由主权国家通过国内立法对人权制度予以确认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