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苏友好同盟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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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全称《中华民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友好同盟条约》(俄语:Договор о дружбе и союзе между СССР и Китайской Республикой),是中华民国在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之际与苏联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当时苏联军队在没有条约的情况下已经发动八月风暴攻势,一个星期以后,从日本手中夺取了中国东北地区与内蒙古(当时满洲国和蒙疆)。1945年8月14日中华民国政府代表王世杰与苏联政府代表莫洛托夫在莫斯科签订,此条约涉及中华民国与苏联的政治经济合作,而关于中国北方边界的问题,尤其是外蒙古的主权问题则在单独的外交照会中体现,并不包含在条约文本中,外交照会换文内容附件有两条主要:一、苏军三个月内从东北“撤完”;二、“鉴于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独立愿望,中华民国政府同意,将在日本战败后举行公民投票以确定外蒙的独立”,没有时限。并同意“苏联出兵击败日本后,在苏联尊重东北的主权、领土完整及不干涉新疆的内部事务等条件下,允许将依公正之公民投票的结果决定是否承认蒙古人民共和国。1945年10月20日,外蒙古举行公民投票,结果显示97%的公民赞成蒙古人民共和国的独立。

双方立场

苏联方面坚持要求中国政府官方承认蒙古人民共和国的独立,并通过旅顺和大连港将其割让给苏联关东州,并赋予苏联管理中东铁路以及中国境内矿山,工厂和其他工业企业的全部权利。作为回应,苏联政府准备签署友谊与同盟协定,从而保证苏联不会干涉中国内政,也不会为蒋介石在中国的敌人提供援助。

当时中华民国与苏联签订此约同主要有目的,(一)稳定中苏关系(二)减少中共猖獗(三)保证对日作战的苏军在作战结束后,自东三省撤退,以利国军接收东北,并尽量限制苏俄在东三省的权益,与其在新疆等地的活动。(四)中苏之间的谈判,闹成僵局,恐波及中美关系,发生不良影响;能够和在雅尔塔协定上签字的美、英两国保持协调,予此援助中国,牵制苏联动向的一个条件,并可借由国际舆论,防止苏联侵占更多中国领土,美国对中苏间的纠纷亦不能坐视,根据道义与公理的立场予中国以援助。

国民政府认为苏方在东北三省方面违约,依据该条约附属“关于苏军进入中国东三省协定”,1945年8月14日日军已向苏军总司令投降,在中国东三省的最高当局,应为中国行政当局。但苏联方面却拒绝国军乘美国军舰自大连港登陆接收。且中苏条约“关于苏军进入中国东三省协定谈话纪录”:俄军应在12月3日以前撤出东北,然而苏联并未履行此协议,拖延至隔年1946年3月1日方才告知中国政府撤军。另外东北日军遗留之工业机械与武器,1945年9月3日,国民政府以备忘录致美苏驻华大使馆表明决定没收日本在中国的公私财产的立场,要求日本一切资产均归为日本对中国侵略赔偿,苏联进军东北后,却大肆掠夺日本遗留之机器、军火,将东北产业视为战利品,据美国赔偿代表至杜鲁门总统一份报告指出,苏联占领期间,东北经济损失达8亿5800万美元,全数复原费用需20亿美金。且有价值30亿美元黄金与50亿美元满州币遭掠夺,但数字是否如此未定论。后国民政府的东北工业会及东北日侨联络处召集原在东北各地主持各种事业机构明了实际情形的高级日籍人员21人组织调查团,从事更为详尽的调查,并查阅日人工厂原始簿册帐表,计算损失经数月调查结果,其已证明确切的直接损失,共为12亿3千6百万美元。

曾任中华民国驻联合国代表的蒋廷黻认为: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与五十年前大清帝俄同盟条约太相同了。条约及换文,就全体看起来,是极有利于苏俄的,简直可说是片面的、不平等的。苏俄如严格遵守这条约及换文,于苏俄只有利而无害。任何公平的研究员,不能避免这个结论。”

批准

王世杰回国称该条约可保中苏三十年的和平,于是8月24日立法院在孙科主持下,以95人赞成,4人反对(以起立方式表决)通过《中苏友好同盟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