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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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力量(force of habit),体现在民风、习俗、传统和思维方式中,并作为一种自发的社会力量影响和支配人的行为的社会心理现象。

马克思以前的社会学家已经注意到人们的风俗、习惯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他们时而以政治法律制度来说明风俗、习惯,时而以后者来说明前者,停留在两者相互作用的循环论证中。马克思主义第一次把作为社会心理现象的习惯,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社会集团的活动联系起来考察,揭示了它产生的物质根源和在社会生活中发生作用的机制。

习惯力量具有自发性、群众性和牢固性等特点。在以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为基础的社会关系体系中,处于相同地位的人们所形成的某种共同心理状态,经过长期潜移默化作用的结果,就变成一种支配千百万人的牢固的观念,并以习俗、传统等形式顽强地影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即使在社会经济基础发生变化之后,原有的习俗和传统仍然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继续存在和发生作用。

习惯力量总是适应社会物质生活的需要而产生。在它产生的前期是一种积极的社会力量。在漫长的原始氏族社会里,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就是靠各种习俗力量来调节。当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发生根本变化之后,与之不相适应的某些习俗就在不同程度上变为消极力量,阻碍社会的发展。

在阶级社会里,习惯力量同阶级现象存在着复杂的关系。有的习惯力量,如封建宗法观念和等级观念,资产阶级抽象的自由、平等观念,小生产者的墨守陈规和绝对平均主义等,是具有阶级性的习惯力量。有的习惯力量,如在民族的共同经济生活基础上形成的,表现为民族的风俗、传统和欣赏习惯的共同心理状态等,本身并不是阶级的产物。还有一些习惯力量,如民族的婚礼、丧葬仪式等方面的某种习俗,则在不同程度上表现出民族习惯与剥削阶级影响相互交织的复杂情况。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新的社会主义生活方式的建立,要求人们要有分析地继承和发扬民族习惯,并赋予它社会主义的内容,努力消除一切反映剥削阶级影响和起消极作用的旧习惯力量;同时,要积极地自觉地树立以共产主义思想为核心的新风俗、新习惯。这种移风易俗的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