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科药物使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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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科药物使用原则( principles of drug use in obstetrics ),考虑药物对孕、产妇及胎儿、新生儿的影响,应慎重使用的基本原则。主要原则有:①是否必须用。若孕妇有严重疾患,为挽救孕妇生命,便不能考虑能否继续妊娠及药物对胎儿的影响。②应用的药物中哪些可能通过胎盘进入胎儿体内。③药物对孕妇的影响。④药物对胎儿的影响。⑤药物通过乳汁对新生儿的影响。⑥胚胎在不同发育阶段对致畸原能引起胎儿各种结构和功能异常的药物。   

产科药物分类

1979年,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介绍了根据药物对胎儿的可能不良影响制定了5类药物,目的是阻止妊娠期不必要的用药,但母亲对药的过分担心可能导致不必要的终止妊娠。   

①A类药物:对照性人体研究证实无胎儿危害性,如多种维生素。   

②B类药物:动物实验提示对胎儿无危害性,但缺乏人体研究;或对动物有不良影响,但在良好控制的人体研究中对胎儿无不良影响,如青霉素。   

③C类药物:或缺乏动物及人体的足够研究,或在动物实验中对胚胎不利,但缺乏对人类的资料。仅在用药带来的利大于药物对胎儿的潜在危害时应用。妊娠期通常服用的药物属此类。   

④D类药物:有证据表明对胚胎有危害,但利大于弊,孕妇服用该药是可接受的,例如当疾病危及孕妇生命需要用该药时,或当疾病严重而又不能应用较安全的药物或较安全的药物无效时,如卡马西平、苯妥英。   

⑤X类药物:动物或人体实验研究已证实可导致胎儿畸形,或存在基于人们经验的胎儿危害证据,或两者均存在。孕妇应用该药的危害明显超过其有利作用。如治疗痤疮的异维甲酸,可导致神经系统多发畸形、面部和心脏畸形。   

妊娠期和哺乳期用药原则

①除非药物的疗效明显大于对胎儿所产生的潜在危险,否则孕妇及哺乳妇女不宜用药。②若有可能,在妊娠前三个月内尽量少用或不用任何药物。③药物对胎儿的作用可能与预期发生在母亲身上的药理作用不同。④禁止在孕期试验性用药。

已知的致畸药物有:ACE抑制剂、异维甲酸、锂、雄激素、他巴唑、氨甲蝶呤、青霉胺、香豆素、放射性碘、环磷酰胺、四环素、丹那唑、己烯雌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