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审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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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审公堂,中国清末民初,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租界强行设立的审判机关。又称会审公廨。1869年最先在上海设立以后又扩大到武汉厦门等地的租界。根据《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的规定,公堂由上海道选派“同治”一员主持,管理租界内的钱债、斗殴、窃盗案件。公堂内设翻译,并酌雇外人一、二名,办理无约国人的犯罪案件。凡是外人必须到案的案件,应由领事或领事派员会审;纯粹华人案件,领事不得干涉;华洋互控案件,如一方是无领事管束的外人,就由委员自行审断,仍邀一外国官员陪审;无领事管束的外人犯罪,就由委员酌拟罪名,报上海道核定,并和一个有约的领事商量酌办;如外人雇用或延请的华人涉讼,有关领事或领事所派的人员,得到堂听讼,如案中不牵涉外人,就不得干涉。

  会审公堂的诉讼管辖包括:①得管辖华人为被告和无约国人为被告的民、刑事案件。②对于民事案件,可以“提讯定断”钱债与交易各事。对于刑事案件,只限于发落枷、杖以下罪名,徒流罪以上案件,应由上海县审断。倘有命案,也归上海道相验。③土地管辖限于租界以内。公堂委员派差提租界内的中国人犯,不用巡捕,如提传为领事服务的华人,应先通知该管领事;如拘捕,则须经领事批准。华洋互控案件,有约国人民诉讼案件和无约国人民的诉讼案件,不服公堂委员的判断,可向上海道和领事官上诉。

  后来,帝国主义国家不断扩张他们对会审公堂的权力,竟擅自审理判处10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的案件;对纯粹华人案件,也派陪审官出庭会审,并擅自讯断;对任免公堂堂员和传提、拘捕罪犯也横加干涉。辛亥革命后,堂员不再是中国官员,而变为外国领事的雇员;土地管辖不再限于租界以内;上诉权被废除;领事的观审已延伸到华人的民事案件;公堂内一切用人行政权都由外人执管。从此,中国在租界内的司法权,完全落入帝国主义手中。1926年,会审公堂改为“上海临时法院”。但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帝国主义的特权才被彻底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