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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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原则(accounting,principles of),进行会计工作应遵循的标准和规范。又称会计准则。20世纪30年代后,美国民间的权威会计组织对流行的会计惯例加以挑选,肯定了较为合理的做法,形成了“公认会计原则”,开始使会计带有明确的规范性质,但不具备法律的强制性。1973年成立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及其颁布的《国际会计准则》为公认会计原则的国际化作出了努力。中国对会计原则的研究尚属起步阶段。理论界认为,会计准则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通常包括会计要素、会计一般准则和会计具体准则。从横向包括的内容来说,有会计核算准则、管理会计准则及会计工作管理准则。也有一种意见认为,中国会计原则可分为业务性基本原则和指导性基本原则两类。业务性原则是关于会计数据处理和信息生成的基本规范,可据以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编制会计报表,具体包括下列6项:历史成本原则用于计量资产、负债和资金;收入实现原则用以建立确认收入的基本依据;配比原则用以把收入与费用相配合确定经营成果;可比性原则要求保证同种指标的前后一致性;全面性原则要求为报表使用者提供必需的报表补充资料;例外原则要求考虑重要性和稳健性。这些业务性原则必须受指导性原则支配。指导性原则是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的体现,反映社会主义对会计的基本要求。它包括:节约、经济效益、政策性、统一性、计划性、群众性等基本原则。中国财政部和企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同时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实际上代表中国的“公认会计原则”,但会计假设和上述两类基本会计原则则是会计制度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