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自然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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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自然主义(moral naturalism),伦理学中论证道德的一种方法论原则,也指现代西方伦理学中流行的一种思潮。

一般来说,伦理自然主义从自然规律和人的生理、心理特征中引伸出道德要求,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寻找决定人的行为的目的、动机和原则,并依据自然科学的材料和方法加以论证,从而建立起道德理论。

伦理学中的自然主义思想源远流长,它在从古希腊的赫拉克利特、伊壁鸠鲁(见伊壁鸠鲁伦理思想),到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的合理利己主义、19世纪英国的J.边沁和J.S.密尔的功利主义、德国唯物主义哲学家L.费尔巴哈和俄国革命民主主义者Н.г.车尔尼雪夫斯基的人本主义伦理思想中,都得到不同程度的表现和发展。在西方伦理思想中,这种自然主义思想曾起过反对宗教道德观和批判现存社会生活条件的进步作用。

在现代西方伦理学中,“自然主义”的涵义是不确定的,不同学派往往赋予这一概念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它作为一种现代西方的伦理思潮,囊括了许多不同的学派。20世纪英国哲学家、伦理学家G.E.摩尔,最初提出“自然主义”和“非自然主义”的划分,而且他几乎把以往的所有伦理学说一律称之为“自然主义”,并加以批判。其中,既包括以人的自然本性为道德本原的快乐主义、幸福论、功利主义等伦理学说,也包括某些宗教道德理论,甚至把从社会历史条件中寻找道德根源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也列入其中。20世纪上半叶,影响较大的具有自然主义倾向的伦理学说主要有J.杜威的实用主义伦理学、R.B.佩里的兴趣论等等。40年代以后出现了以R.W.塞拉斯、拉蒙特等人为代表的人道主义的自然主义伦理学理论。20世纪中叶以来,由于西方社会面临的道德问题日益突出,元伦理学陷于困境,也由于现代自然科学特别是生物学、遗传学的重大发展,促使一些哲学家和自然科学家在伦理学问题上继续转向自然主义。不仅弗洛伊德主义道德理论的影响仍在不断扩大,而且陆续出现了现代进化论伦理学(见进化论伦理学)、B.F.斯金纳的“行为技术学”、弗来切尔的“境遇伦理学”、J.罗尔斯的“正义论”等学派。他们试图从不同侧面利用自然科学的某些成果解释人类的行为和道德,讨论道德和个人道德行为的根源以及改变人的行为的途径等问题。有的认为道德价值只源于人的生物本性,只同自然进化相联系。他们把人的行为看作是动物行为的继续,认为动物的伦理和人的道德基本上是相同的。甚至提出采用遗传工程的基因移植的方法,可以改变社会道德和人的行为。也有的把人的道德行为看作由“操行行为”和强化体系获得。“操行行为”在强化因素(鼓励和惩罚)的作用下,可以改变环境,改变或形成人的行为。

现代西方伦理学中的各种自然主义派别,对现代资本主义社会通行的道德表示不满,作了一定程度的抨击、批评,而且,有许多派别从自然科学角度研究道德问题,显示出伦理学研究的一个新动向。但却无法真正解决西方社会面临的严重道德问题。道德问题不可能简单依靠自然科学的成果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