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

来自中文百科,文化平台
跳转至: 导航搜索

  侦查汉语拼音:Zhencha;英语:Investigation),侦查机关为搜集、审查证据,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所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实施强制措施的活动。一般从立案开始,到案件作出是否移送起诉的决定时止。

  在中国,侦查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贪污、渎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案件以及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此外的其他案件都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侦查中,侦查机关可以采取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或书证、鉴定、通缉等手段,以及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不能请律师或其他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而终结的案件,可直接作出提起公诉、免予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如已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或免予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被告人没有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被告人已经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依照前款规定延长后仍不能终结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根据1984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对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和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在法国,侦查权主要由检察官、司法警察官和预审法官行使。在德国,侦查权主要由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行使。在日本,检察机关是主要的侦查机关,拥有单独侦查权。在英国,警察机关是主要的侦查机关,警察在侦查中还拥有某些特殊权力。美国的侦查也主要由警察机关进行,但检察机关在侦查中起较大作用。法、德、日、英、美等国都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权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