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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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拼音bǎo zhèng),(英语:guaranty),担保的主要方式之一,是指担保机构(保证人)与金融机构(债权人)的约定,当被保证人(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机构按约定依法承担保证(清偿)责任。

  保证是债的担保的一种合同形式。保证人可以保证全部债务的履行,也可以只担保部分债务的履行。合同对保证范围未明确规定的,应推定为保证全部债务。主债务扩大而未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对扩大部分不负担保责任。债务人不履行时,保证人应就其所担保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代替债务人履行。保证人代替履行之后,即取代主债权人的地位,有权向被保证人(债务人)要求偿还。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的保证人时,他们之间的责任可按法律或合同规定。这种责任可以是按份的,也可以是连带的。如法律或合同未明确规定,则推定为连带的。多数保证人中一人代主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有权请求其他保证人按份补偿。保证人同债权人、被保证人都是合同关系。保证合同是从合同,其订立以债的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15条规定:“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保证的,可由保证单位担保。保证单位是保证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关系人。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单位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