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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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即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给保险人,保险人对于投保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害或责任,承担赔偿或支付一定金额的合同。保险合同一般认为是要式合同,也是双务合同和有偿合同,通常都使用印制的保险单,由双方签订,或由保险人单方签发。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包括:

① 保险人。亦称承保人,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负赔偿责任或支付一定金额的人。对财产保险来说,如保险事故的发生应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则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额后,即取得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这就是保险代位。但对人身保险来说,由于保险金不完全具有损害赔偿的性质,所以保险人就没有代位请求权。

② 投保人。亦称要保人,即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而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既可为自己的利益也可为他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前者如为自己的财产订立火灾保险;后者如为父母订立人寿保险;也可以既为自己的利益又为他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如实陈述,如有隐瞒或陈述不实,以致影响保险人承担的责任时,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③ 被保险人。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如保险财产的所有人,或对保险财产具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作为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任何个人,他的配偶、直系血亲、供养他的人、他的债务人或为他管理财产的人,都可以作为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法人和团体也可为它的成员投保。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但为第三人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为了避免和减少公私利益遭受损失,有关法律和合同一般都规定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有维护保险财产,以及防止事故发生和扩大的责任;否则,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或不负、少负赔偿的责任。如事故的发生可归责于被保险人的,则保险人可免于负责。

④ 受益人。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即根据保险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人。一般就是被保险人,但在人寿保险中,也可以是投保人所指定的人。受益人如有变更,应用书面通知保险人或经遗嘱重新指定。保险金额约定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给付所指定的受益人的,该项金额不列入死者遗产的范围,也不得用来偿还死者的债务,以充分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保险合同的内容

主要有:

① 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的利害关系,即在所保危险发生时所遭受的损失或丧失的利益。投保人投保的项目,必须具有可保利益。把对自己没有利害关系的项目投保,企图在事故发生后取得赔偿,这种违背保险补偿损失原则的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许多国家明文规定,无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不生效力。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享受的经济利益,一般是指现有利益或直接利益(具体财产的价额),但也可按约定包括期待利益或间接利益(如工厂照常生产时可获得的利润)。凡对财产的完整有利害关系的,如所有人、抵押权人、承租人等,或依约定对于财产的损坏灭失负有责任的运送人、保管人等,都有保险利益。数人对同一财产享有保险利益的,各自在其利益的范围内投保。当然,人的生命和身体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但伤残、疾病、死亡也会引起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所以法律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保险金额,而以保险费相制约。至于生存保险,则含有储蓄性质,又当别论。

② 保险危险。即保险人所负责任的事由,为保险业务分类的依据,也是核定保险费率的基础。其构成条件为:(a)危险须有发生的可能, 无危险就不需要保险,故不能发生的危险和订约时危险已发生、已消灭的,原则上该保险合同无效。(b)危险的发生须为偶然的,不仅其发生与否、或在什么时候发生、或发生的程度须为不确定的,也须不是当事人所预谋的。(c)危险须是可以预测的,因保险是根据大数法则预测未来危险发生的程度,从而确定收取保险费的标准。(d)危险须有一定的范围,使保险人的责任有明确的界限。

③ 保险金额。指当事人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最高金额。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法律不加限制,但保险费是随着保险金额的大小而增减的,这就间接地加以制约了。财产保险则分定额与不定额两种,以保险合同是否载明一定金额为准。如为定额保险,其保险标的价款,按企业最近帐面价值,或实际价值予以确定;不定额保险,其保险标的价额,在危险发生后再行估定。在保险期限内,如果保险事项有变更,保险金额需要调整的,投保人可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保险金额小于标的价额的,为部分保险,或不足保险;保险金额等于标的价额的,为全部保险;保险金额大于标的价额的,为超过保险或超额保险,超过保险违背了“保险是以补偿所受损失为目的”的原则。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规定,如出于投保人的恶意,其保险合同无效;如为善意,则合同有效,当事人仅得请求核减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保险金额只是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额,除另有约定外,赔偿数应以危险发生时标的物所受实际损失为准。

④ 保险期限。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只有在此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此项期限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自行约定,但旅客强制保险,其期限自购票进站(码头)时起至离站(码头)为止,货物运输保险目前通行自货物起运的仓库至到达的仓库为止,死亡保险则以被保险人的死亡时为期限的到来。

⑤ 保险费。是投保人对保险人的对待给付,数额的多少,由当事人按所保金额和危险性质议定,也可因合同订定原因的发生而有所增减;可一次缴付,也可分期缴付。一般由投保人缴纳,但利害关系人亦可代付,逾期经催告而不付的,合同即停止生效。在生存保险中,当付足一定年限后,有权按规定领取一定的保险金或退保金。

⑥ 特约条款。保险契约在基本条款外所附加的条款,用以加重、限制或免除当事人通常所承担的责任。凡与保险有关的事项,在不违背法律的范围内,均可订定。最通行的为除外责任条款,例如,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声明对战争或军事行动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投保人和保险人的义务

投保人的义务:①按保险合同的规定交纳保险费。②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应遵守保护财产安全的各种规定,接受有关部门和保险人对财产安全的监督和合理的意见,做好防灾工作,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③发生保险事故,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救护,防止损害的扩大,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对损失扩大部分,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④在财产保险中,如事故的发生应由第三人负责的,投保人应在获得赔偿后把对该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移转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

保险人的义务: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负责赔偿损失或支付约定的保险金。但在财产保险中:①保险人只对合同所规定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负责,不是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纵有损失,也不负赔偿责任。②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避免或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进行的施救、保护、整理、诉讼等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根据合同规定负返还的义务。③保险人赔偿的数额,应根据被保险财产的实际价额、保险金额和所受损失,按比例计算,但最多不得超过保险金额。如果定有限制责任的,则须在损失达到约定的程度,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遇有下列情况,保险人可免除责任:①保险事故的发生,由于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造成的。②投保人由于显然未尽到维护财产安全的责任或未接受保险人的合理建议而招致的损失。③保险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通知保险人。④投保人放弃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的请求权的。

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应在被保险人死亡、丧失劳动力或活到一定期限时支付约定的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丧失部分劳动力,则按丧失的程度比例支付。遇到下列情况,保险人可免除责任,即被保险人的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是:①由于自己或受益人故意造成的。②由于自己的犯罪行为造成的。③由于战争造成的,但保险合同订有特约条款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