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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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汉语拼音:Jiashi;英语: parole) 是指针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期限的法定刑后,若其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并且均符合上述实质条件的,可以假释。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刑罚执行期限的限制。对于犯罪人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对居民社区的影响。而且,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我国《刑法》第83条规定了有期徒刑假释的考验期限为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根据我国《刑法》第84条的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②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③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④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我国《刑法》第85条规定,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在假释考验期内,若犯罪人认真遵守上述规定,并没有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假释考验期满,则认为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我国《刑法》第86条规定了撤销假释的三种情形:一是在假释考验期内有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关于数罪并罚原则的规定执行,已执行的刑期,不得计算在新判决确定的刑期内;二是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犯罪人在假释前还有其他罪尚未判决且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应当撤销假释,依据《刑法》第69条所规定的原则进行数罪并罚;三是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