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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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予起诉汉语拼音miǎn yú qǐ sù),中国的人民检察院对已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的被告人所作出的不提请人民法院审判而终结诉讼的处理决定。人民检察院对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和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均可作出免予起诉的决定。免予起诉必须具备两个条件:①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②被告人具有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指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认罪态度较好的。可以免除刑罚包括以下9种情况:①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刑法应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②聋哑人或盲人犯罪的。③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④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的。⑤预备犯罪的。⑥中止犯罪的。⑦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从犯。⑧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⑨犯罪较轻自首的,或虽犯罪较重但在犯罪后自首并有立功表现的。免予起诉的案件,必须制作免予起诉决定书。免予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将免予起诉决定书交给被告人及其所在单位,以及被害人、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被告人如果在押,应当立即释放。被害人或被告人如果不服,可在收到免予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将复查结果告知被害人或被告人(见不起诉)。1996年3月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不再有免于起诉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