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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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拼音bā yì),(英语:Deliberation),中国封建刑律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必须交由皇帝裁决或依法减轻处罚的特权制度。源于周代的“八辟”。三国魏新律始将八议载于律文,后历代沿袭。明清时,八议制度有变化,取消“流罪以下减一等”,仅保留权贵犯罪一律由皇帝裁决的规定。

  八议包括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亲”指皇室一定范围的亲属;“故”指皇帝的某些故旧;“贤”指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能”指“有大才业”,能整军旅、莅政事,为帝王之辅佐、人伦之师范者;“功”指“有大功勋”者;“贵”指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勤”指“有大勤劳”者;“宾”指“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这八种人犯了死罪,官府不能直接定罪判刑,而要将他的犯罪情况和特殊身分报到朝廷,由负责官员集体审议,提出意见,报请皇帝裁决。犯流以下的罪,要减一等论罪。但若犯十恶罪,则不适用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