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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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信贷汉语拼音:Chukou Xindai;英语:export credit),国际贸易中,卖方同意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可以不立即支付全部货款,而在规定期限内付讫由出口方提供的信贷。为奖励出口的一种措施。

  通常将1~5年期限的出口信贷列为中期,将5年以上者列为长期。中、长期出口信贷大多用于金额大、生产周期长的资本货物,主要包括机器、船舶、飞机、成套设备等。出口国官方机构、商业银行为支持本国出口向本国出口商提供的信贷不属于国际出口信贷范围。

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出口信贷是垄断资本争夺市场、扩大出口的一种手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口信贷发展迅速。70年代初,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提供的出口信贷约为110亿美元,到70年代末已增至320亿美元以上。其产品的国际贸易额增长得也最为迅速。例如,1955~1971年国际贸易总额约增长2倍,而机器设备的贸易则增长34倍以上。生产和贸易的迅速增长,要求资金融通规模也相应扩大,而市场问题的尖锐化更促使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加紧利用出口信贷来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机器设备的国际贸易,除了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之间有了很大增长外,发展中国家以及前苏联、东欧国家也是机器设备的大买主,它们也都有增加利用出口信贷的需要。因此出口信贷在战后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大为提高。

出口信贷的方式

  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卖方信贷

  由出口商向国外进口商提供的一种延期付款的信贷方式。一般做法是在签订出口合同后,进口方支付5%~10%的定金,在分批交货、验收和保证期满时再分期付给10%~15%的货款,其余的75%~85%的货款,则由出口厂商在设备制造或交货期间向出口方银行取得中、长期贷款,以便周转。在进口商按合同规定的延期付款时间付讫余款和利息时,出口厂商再向出口方银行偿还所借款项和应付的利息。所以,卖方信贷实际上是出口厂商由出口方银行取得中、长期贷款后,再向进口方提供的一种商业信用。

  买方信贷

  出口方银行直接向进口商提供的贷款,而出口商与进口商所签订的成交合同中则规定为即期付款方式。出口方银行根据合同规定,凭出口商提供的交货单据,将货款付给出口商。同时记入进口商偿款帐户内,然后由进口方按照与银行订立的交款时间,陆续将所借款项偿还出口方银行,并付给利息。所以,买方信贷实际上是一种银行信用。

  买卖双方银行间信贷

  买方信贷的另一种形式,即由出口方银行向进口方银行提供信贷,以便进口方得以用现汇偿付进口的机械设备的货款。进口方银行可以按照进口商原计划延期付款的时间陆续向出口方银行归还贷款,也可以按照双方银行另行商定的还款办法办理。至于进口商对进口方银行的债务,则由它们在国内直接结算清偿。

  无论是卖方信贷还是买方信贷,其信用的实际代价通常并不仅仅限于合同中所规定的利息一项,还包括出口信贷保险费和办理信贷的各种手续费用、管理费用等。

  买单信贷

  50年代产生于西欧,60年代获得较大发展的出口信贷业务,音译为福费廷(ferfaiting),即买单信贷。其基本含义是权利的转让。它是出口商把经进口商承兑的、期限为3~5年左右的远期汇票无追索权地售予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或大金融公司,提前取得现款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在付款承诺书上通常要有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可以转让的银行担保。在这项业务中承担最终风险的是担保银行,通常采用固定利率,一般是每半年偿还一部分,使用西欧的主要货币。

出口信贷保险

  指在国际贸易中,按中、长期信贷方式成交后,如果买方不能按期付款,由出口国有关的承保机构负责赔偿。这是垄断资本利用国家机器转嫁风险,并加强争夺国外市场的一项重要措施。通常商业性风险由私营金融机构承保,而非商业性风险,例如由于战争、政治动乱、政府法令变更等原因而不能付款的风险,则由官方机构承保。但也有些国家将上述两类风险均归政府承保。

  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有类似的机构从事这项业务,为垄断资本的利益服务。例如,英国政府设有出口信贷担保局,日本官方有输出入银行。美国政府的进出口银行除向国外购买者提供出口信贷外,也对美国出口商提供国外购买者的信贷给予担保。

=== 出口信贷中的斗争与协定

  各国垄断资本以政府为后盾,竞相提供优惠的信贷,主要是降低贷款利率和延长偿还期限,以扩大资本货物的出口。剧烈的竞争往往使各自的利益都受到影响,因而彼此在一定的条件下达成某种妥协,成立有关的国际组织。

伯尔尼联盟

  1934年西方各国的一些办理信贷保险机构,在瑞士伯尔尼组成的信贷及投资保险国际联盟的简称。它的任务是研究出口信贷保险技术,近年来集中于制定信贷保险的共同政策。截至1982年有28个国家和地区的有关组织参加,包括1919年英国成立的出口信贷担保局、1934年美国成立的进出口银行、1946年法国成立的外贸保险公司以及1977年意大利成立的出口信贷保险部等。

出口信贷君子协定

  1975年,在美、英、法、联邦德国日本意大利6国首脑会议上,就出口信贷问题达成一个“君子协定”,协调各国出口信贷的利率、额度和贷款期限。具体规定是把借款国家分为富裕国家、中等收入国家和贫穷国家3类。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在3000美元以上的富国,还款期2~5年的借款最低利 率为7.75%,5~8年的为8%;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在1000~3000美元的中等收入国家,还款期2~5年的利率为7.25%,5~8年的为7.75%;人均国民生产总值1000美元以下的国家,还款期2~5年的利率为7.25%,5~8年及8~10年的均为7.5%。

  这个协定的原则,后来为拥有24个成员国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所接受,并在1978年对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制订了一个指导原则,对贷款的商品种类、利率、还款期、每个合同的支付现款金额及其他信贷条件作了规定。后经几次修改,1982年11月16日起重新予以调整,有效期至1983年5月1日。

  1983年10月,对“君子协定”再次作了修订,以后每年1月和7月,根据美元、英镑、联邦德国马克、法国法郎和日元面额的政府债券利率变化,自动进行调整。

  出口信贷君子协定是参加国互相斗争和妥协的产物,也是参加国进行竞争时利用的工具。由于协定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各自保留了最后决定权,自协定签字之日起,参加国就在利用协定中的技术性条文进行明争暗斗,其主要手法是:

  ①使用混合信贷。混合信贷指出口信贷同低息或无息的政府援助贷款混合使用。由于君子协定只规定适用于官方支持的商业出口信贷,对于包括外援成分的并无明确规定。因此,有些国家就将部分正常的商业出口信贷转入外援项下,对外提供非常优惠的混合信贷。例如,日本就曾大量利用“海外经济协力基金”向某些发展中国家提供利率为3.5%、期限20年的出口信贷。1978年夏,英国政府宣布以双边援助的5%用于混合信贷。而美国、加拿大却坚持要禁止政府给予利息补贴。经过双方激烈斗争,后来在经过修改的新君子协定中规定了有关混合信贷条款。如1982年5月7日达成的君子协定中规定:当政府援助性贷款在混合贷款中所占比重不到20%时,不准使用混合信贷。

  ②对特殊产品提供优惠信贷。由于一些出口信贷,例如飞机、船舶、核电站、地面卫星、农产品等不在君子协定的管辖范围之内,一些参加国出口这类产品时都竞相提供更为优惠的条件。例如,英、法、联邦德国的制造商以优惠的信贷条件分别向美国航空公司出售三星式客机(使用英国的罗尔斯罗伊斯引擎)和“空中公共汽车”,其信贷期限都超过君子协定的规定,长达12~15年,对于大型船舶(特别是油轮)和核电站,不少参加国提供15年期限的出口信贷。

  ③利用海外资源开发基金。许多西方国家为了资助在海外开发本国所需要的工业原料和燃料,一般都设有一笔“海外资源开发基金”。这种资金不属于商业信贷,其利率和期限不属君子协定的管辖范围。例如,日本就曾提供利率有时低到3.5%、期限长达25年用来开采矿藏和其他自然资源的开发资金信贷,随后此种信贷所开发的资源一部或全部运往日本。

  ④利用各国货币市场利率的差距。由于各主要西方国家的经济、货币地位不同,货币兑换率和通货膨胀率悬殊,这就使得各种货币的市场利率不一致。同时,任何国际间的利率协定都会涉及对各种货币强弱和利率前景的预测,因此,市场利率与君子协定规定的统一最低利率之间必然存在差距。有的国家本国货币利率高于外币的市场利率,就对外提供低于君子协定规定利率的出口信贷以提高本国产品出口的竞争性。例如,1976年英国同联邦德国竞相向苏联出口木醇设备时,英国是以提供低利率的美元贷款为工具,战胜了联邦德国而获得总金额达3.6亿美元的销售合同。

  ⑤延长出口信贷的期限。美国一直以西欧各国向本国出口商提供低息出口信贷而违反《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为理由,要求西欧各国,特别是法国提高官方出口信贷利率,遭到拒绝。于是美国采用延长美国出口信贷期限,单方面提高利率以迫使西欧各国减少对出口信贷的利息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