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贴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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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贴补汉语拼音:Chukou Tiebu;英语:export subsidies),一国政府或同业公会为降低出口商品价格,在出口某种商品时给予出口商以现金贴补或财政上的优惠待遇。为奖励出口的一种措施。

历史

  出口贴补是一种古老的鼓励出口的措施,早在重商主义时期即已有之,到了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继续沿用。进入帝国主义时期后,出口贴补成为垄断资本争夺国外市场、进行商品倾销的重要手段。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民族经济,也通过出口贴补扶植本国产业,以便在世界市场上同外国垄断资本的控制进行斗争。

方式

  出口贴补一般由政府提供,有的则由同业公会或国际垄断组织提供,方式有直接和间接两种。《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16条贴补,规定缔约国如采用出口贴补,不论何种形式,也不论直接或间接,均应以书面报告其性质、程度及估计产生的影响,如损害其他缔约国利益时,双方应进行协商限制使用贴补的可能性。该条规定主要针对制成品,第4款规定对非初级产品(即制成品)自1958年1月1日起不得直接或间接给予出口贴补;第3款也规定了应避免对初级产品使用出口贴补,以免该项初级产品的出口在世界市场上占有的比重高于“公正的份额”。

  在1973~1979年的东京回合中达成了《关于对〈总协定〉第6、16、23条的解释和应用的协议》,通常称为《贴补与反贴补税法典》,其附录《出口贴补一览表》列举的出口贴补,主要有:

  ①政府对部门或企业按其出口成绩直接给予津贴。

  ②外汇留成,即允许出口商保留一部分出口所得的外汇。

  ③政府或其委托机构在国内运费上对出口商品给予优惠。

  ④政府或其代理机构以优惠的商业条件向生产出口商品的企业提供国内的或进口的物资和劳务。

  ⑤对出口商品全部或部分减免或准其延期缴纳直接税或有关的社会福利费。

  ⑥对出口商品计征直接税时给予折扣。

  ⑦出口商品间接税的减免。

  ⑧生产出口商品的企业如需输入原料或其他物资,可退还进口税。

  ⑨政府提供补助性质的出口保险或出口信贷担保,等等。

  上述协议第9条实际上将矿物从初级产品中除去,即矿物在使用出口贴补时,将与制成品一样受到比初级产品更为严格的限制。根据协议第11、14条,对发展中国家采用出口贴补给予了一些照顾,即承认贴补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计划中的一项内容,可以更多地使用国内贴补。但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初级产品的出口贴补仍须受总协定第16条第3款的约束;另一方面,发达国家也可援引第11条而同样使用国内贴补的办法来达到加强出口竞争能力的目的,因此发展中国家并未获得多少实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