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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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原住民,是在1982年宪政法案第25和35节中所认定的原住民族群,分别是第一民族因纽特人以及梅蒂人

根据2006年的人口普查,加拿大总人口超过33,570,000人,其中包含3.8%的原住民人口。这些人中有698,025名第一民族子嗣,389,785名梅蒂斯人和50,485名因纽特人。加拿大的国家代表人员包含原住民国族联合议会、因纽特团结组织、梅蒂斯部族议会、加拿大原住民妇女协会、全国友谊中心协会和原住民族国会。在做为当地原住民的意见代表上,某些人并不认可他们。那些当地人比较倾向依赖自己的传统律法以及管理,并且依传统法规行事。

一些原住民宣称他们的主权从未消失过,并且表明,在1982年加拿大宪政法案第25节提到的1763年皇家宣言、英属北美法及加拿大和英国签署的1969年维也纳公约,全部支持这一说法。

皇家原住民委员会是一个在1990年代,由加拿大政府所掌管的重要委员会。它评判过去政府对于原住民族群的政策,比如寄宿学校,并且为政府提供提关于政策上的建议;然而,大部份皇家原住民族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到目前为止都没有被联邦政府应用。

在就业等法之下,原住民族是一个被指定为包含女人、可见的少数民族和弱势族群的团体,但他们在法案下和在加拿大统计局的观点里并不被认为是一个可见的少数族群,因而有相当多的权益受损。

原住民语

目前原住民使用超过30种以上不同的语言,大多只在加拿大使用,但是日渐衰微。奥杰布瓦语克里语,加起来共有15万以上的使用者;伊努克梯图语(Inuktitut),在西北地区努纳福特地区、努纳维克地方(北魁北克)和努纳特西亚乌特地方(北拉布拉多)约有29,000名使用者;以及密卡茂语(Mi'kmaq),大约8,500名使用者,多在加拿大东部。

加拿大有两个地区给予原住民语官方地位。在努纳福特地区,伊努克梯图语(Inuktitut)和Inuinnaqtun语与英文及法文皆是官方语言,而且伊努克梯图语是政府机关的通用语言。在西北地区,官方语言法(Official Languages Act)承认11种官方语言:奇标扬语(Chipewyan)、克里语(Cree)、哥威迅语(Gwich'in)、Inuinnaqtun语、伊努克梯图语(Inuktitut)、Inuvialuktun语、北斯拉维语(North Slavey)、南斯拉维语(South Slavey)、道格瑞普语(Tłįchǫ)、英语和法语,其他语言非政府通用语言;但其官方地位允许公民得要求以这些语言与政府接洽公务。

命名争议

“印第安”这个字虽然在加拿大国会里是合法的,但它的用法在外头被认为是冒犯的。这个困惑可以追溯到欧洲探险家克里斯多福‧哥伦布,他完全坚信了他发现一条到印度的新航路(当年哥伦布以为他到了东印度群岛,所以将岛的人命名为印第安,即印度人之意)。 它通常被引用于加拿大原住民的自我认同,但是他们从未接受他们的主权权利或者土地所有权的消失。

第一民族和第一国族曾经是同义字,并且偶尔会被美国当地原住民在声援他们加拿大的亲属时,当作描述性术语来使用。

大写化

政策的使用关于“Aboriginal”这个字的大写化,从组织到组织间而有所不同。加拿大印第安北方事务部建议这个名词应该一直都要被大写化,并且只能做为一个形容词使用,不是名词。并且在加拿大英国国会议事录里被大写化,议会的手钞本认为它反映了良好的加拿大英文风格。牛津加拿大词典给大写的“Aboriginal”作为中心词词条──意味着它代表着最普遍的加拿大的用法──而且提供小写的“Aboriginal”作为一个不同的拼写。

国家原住民节

自从1996年之后,加拿大全国原住民日(6月21日)已成为全国庆祝的正式节日。

重要日期

1763年皇室宣言:确定第一民族的权利。

1763-1921:政府与第一民族陆续签定条约(Treaties)以分享土地及资源。

1867年宪法(91条24款):要求联邦政府保障印地安并划设印地安保留区(Lands Reserved for Indians)。

1876年印地安法(Indian Act):架构国家与印地安的管理关系。

1982年宪法(35条):确定原住民族权及条约权(Treaty Rights)。(所谓“条约权”,包括对于过去以签定条约的承认及未来订定条约的权利)。

补充:最高法院的判决不断重新定义彼此关系的实质内涵,使其更宽广且更具实质内涵(例如以下判决均具有指标性意义:1973年承认原住民族对传统土地的权利、1985年信托责任、1990年原住民权、1998 年原住民命名权、1999年选举权、2000年历史条约的承认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