匠班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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匠班银明代定期当班工匠缴纳的代役银。明代官手工业中的工匠,大都由匠户承担。洪武十九年(1386)法令:工匠以三年为班,轮流到京师服役三个月,如期交代,名曰轮班,二十六年改定为一年至五年五种轮班法。景泰五年(1454)实行全国轮班匠划一为四年一班。服役地点,洪武年间集中在南京,永乐迁都后以北京为重点。轮班匠隶属于工部主管,为工部所属的作坊工场和临时工程供役。班匠除赴京轮班外,也有因特殊制作的需要而存留于本府,执役于织染局和御器厂等处,称存留。轮班、住坐和存留都是一种劳役形式。所提供的劳动都是无偿劳动。工匠每应一班,虽名为三月,实际连同路程往返,往往需六七月,此外还受到官吏与作头的勒索;工匠为服役,常常要借钱物绢帛,甚至典卖田地子女,故消极怠工、粗制滥造或浪费原料,乃至逃亡时有发生,明政府屡禁而不能止。明代中期,随商品生产的发展,货币经济的上升,政府对轮班匠制度进行了改革。

成化二十一年(1485)规定轮班匠可以银代役。凡愿出银者,每月每名南匠出银九钱,北匠出银六钱,不愿者仍旧当班。弘治十八年(1505),规定每班征银一两八钱,遇闰征银二两四钱。嘉靖四年(1525)补充规定,工匠无力者,亦只令上班,不许一概追价类解。八年后令南直隶等处远者纳价,北直隶等处近者当班,各从民便。嘉靖四十一年规定,班匠通行征价类解,不许私行赴部投当。当时各省工匠共十四万二千余人,每年征银六万四千一百多两。此法实行后,官手工业中只剩下存留军民匠一万二千余名,官手工业明显衰落,值班匠只要缴纳匠班税,就可自由经营,不再服役。官府所需产品,越来越依靠市场,从而推动了商品生产的发展。

明朝政府因匠户逃亡严重。改征匠班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并不曾真正解除手工工匠所受的封建劳役的束缚,因为匠班银就是基于匠户所具有的封建劳役义务的身分关系交纳的;并且这一劳役剥削方式的改变,也仅限于轮班工匠,住坐工匠仍照旧供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