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行中书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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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十一行中书省图

  十一行中书省汉语拼音:Shiyi Xingzhongshusheng;英语:Eleven Branch Secretariats),[[中国]元代地方最高行政机构和行政区划。行中书省简称行省,或只称,是由中书省的派出机构发展而成的地方行政机构,与中书省“互为表里”。元承金制,以中书省总理全国政务,时称“都省”。元世祖屡派中书省宰执带相衔临时到某一地区负责行政或征伐事务,称行某处中书省事,大体因事而设,事毕撤废,如中统至元初年设立的陕西行省、四川行省、西夏中兴行省、河南行省等。至元十年(1273)设立的云南行省,是一个较为稳定的行省,当地的其他军政机构宣慰司和都元帅府等,在至元十三年全部划归行省管辖,云南行省开始具有地方最高行政机构的性质。为军事征伐南宋而设立的行省,由于遭到持续不断的反抗,也逐渐演变为常设机构。

  随着辖境较为稳定的行省设立与改置,行省的性质发生了变化,由中央派出机构逐渐演变成为地方常设行政机构,同时兼具中央派出机构的部分职能。行省官若沿用旧制,就与中书省的权限没有区别。元世祖嫌于外重,遂更定官制,只称某处行省某官,不再带中书省宰相职衔。至元二十三年,以平章政事为行省的最高长官。各行省一般置平章政事二员,右、左丞各一员,又有参知政事、郎中、员外郎等官,分管诸事。行省直属机构有检校所、照磨所、架阁库、理问所、都镇抚司等。此后,仅在部分地广事繁的行省设立丞相,但品秩比都省低一级,并且未能形成制度。随着江南等处行枢密院的并入,行省成为掌管辖境内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及其他军国重事,统领路、府、州、县的地方最高机构。距离省治较远的地方,行省设派出机构宣慰司,一司辖一道。至元七年至八年,二十四年至二十九年,至大二年(1309)至四年间,三次以尚书省主管政务、分理财赋,各行中书省亦相应改为行尚书省,其余时间均为行中书省。

  具有行政区划意义的各行省设立经过大致如下:至元十年,以云南全境和泰国、缅甸北部置云南行省。至元十三年,以今浙江及江苏大部、安徽部分地区置江淮行省,后改江浙行省,并以长江以北州县隶河南行省。至元十四年,以今湖南、贵州、广西三省大部及湖北部分地区置湖广行省,以今江西、广东大部置江西行省。至元十五年,以今福建省大部置福建行省。至元十八年,在今陕西及甘肃、内蒙古部分地区设立陕西行省,以今四川省大部和湖南、陕西部分地区置四川行省。至元二十三年,在今甘肃、宁夏回族自治区及内蒙古部分地区设立甘肃行省。至元二十四年,在今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及黑龙江以北、乌苏里江以东地区设立辽阳行省。至元二十八年,在今河南省及湖北、安徽、江苏三省的长江以北地区设立河南江北行省。在此期间,行省间时有并析。大德三年(1299),福建行省并入江浙行省,江浙行省包括今浙江、福建、上海全部和江苏南部及江西部分地区;原与福建行省时并时分的江西行省单为一省,包括今江西省大部及广东省。大德十一年,在蒙古兴起之地设立和林行省,皇庆元年(1312)改名岭北行省,辖境包括今蒙古国全境、中国内蒙古、新疆一部分和俄罗斯的西伯利亚地区。除腹里地区直隶于中书省、吐蕃地区由宣政院管辖外,元政府直接控制地区共设10个行省,元人称其制为:“都省握天下之机,十省分天下之治”。大德三年,在高丽地区设立征东行省,因高丽国王言元朝制度不便而罢。至治元年(1321)复置,以高丽王兼领丞相,高丽国原有的政权机构和制度均不改变。史书综称上述行省为十一行中书省。

  元朝设置十一行省的目的有所侧重,并不完全一致。财赋居天下十之六七的江浙、湖广、江西三省,设置目的是搜刮财赋和镇压新征服区域人民的反抗,治所相应地设在行省北端的水陆交通要冲,以便与中央政府联络。河南江北、陕西、四川、云南四省,地处中原、关中及西南边陲要地,以军事襟要的镇遏控制为重心,驻有许多蒙古军团。蒙古兴起的岭北行省,以及诸王星布棋列的辽阳、甘肃行省,则以廪养或防范蒙古诸王,控制蒙古部众及供给军需为主。除十一行省外,元朝还设过几种专主大征伐的行省,如日本行省、交趾行省、缅中行省等,均为临时性建置,事毕即罢。元末,元政府为镇压和抗拒农民军,先后在中书省境内的济宁(今山东巨野)、冀宁(今山西太原)等地置中书分省。又设淮南江北、福建、山东、广西等行省。农民军也仿元制,立行省为地方行政机构,如天完政权的江南行省、陇蜀行省,朱元璋的江西行省、江淮行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