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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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宪法英语: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India),即印度共和国宪法。1949年11月印度制宪议会通过,1950年1月26日(印度独立日)生效。共397条,附表9,全文长达10余万字。除包括联邦及其领土,公民资格,公民权利,国家政策的指导原则,联邦和各邦的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组织与职权,联邦和各邦的关系等各章外,并设专章规定了财政、财产、契约与诉讼、贸易、商业、公务员、选举、少数民族、官方文字、紧急通告、宪法的修正等。

宪法宣布印度为享有主权的民主共和国,是联邦制国家。国家的立法权分为3部分:①专属联邦的,包括国防、外交、铁路及海上运输等方面。②专属各邦的,包括公共秩序、警察、教育、卫生、农业等方面。③联邦和各邦共同行使的,包括制定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处理耕地以外的财产转移、结婚与离婚、劳资纠纷、社会保险等。据1977年的宪法修正案,警察方面的立法权改为专属联邦,教育和农业方面的立法权改为联邦和各邦共同行使。

宪法宣布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因宗教、种族、世袭种姓、性别、出生地而受歧视。公民有言论、和平集会结社、宗教信仰、居住、迁徙等自由。宪法规定反剥削权、禁止人口买卖和强迫劳役;强调财产权不受侵犯,任何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以及任何工商企业中的任何利益)非经法律许可并规定赔偿的数量或列举赔偿的原则与方法,不得占有或取得。

议会是联邦立法机关,由总统、联邦院和人民院组成。

总统行使联邦行政权。总统由选举团(从议会两院议员和各邦立法会议议员选出的人员组成)选举产生,任期5年。副总统一人,由议会两院联席会议选举产生,在总统因死亡、辞职、被罢免或其他原因而出缺时,代行总统职权。内阁总理由总统任命(习惯上任命人民院中多数党领袖);阁员由总理提名,总统任命。宪法规定总统有广泛职权,但行使职权应根据内阁的建议及其协助,由内阁向人民院连带负责。所以,宪法赋予总统的行政权力,实际上属于内阁;总统只是国家元首

印度最高法院行使联邦司法权,它是联邦与各邦之间、邦与邦之间争议的第一审法院,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各邦高等法院判决的上诉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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