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社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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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社会道德(morality of primitive society),道德发展过程中第一个基本历史类型,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原始部落氏族内部统一的道德。

原始社会道德萌芽于人类脱离动物状态之初,并随着早期社会分工的出现和发展而逐步形成。相对于后来各个历史时代的道德,原始社会道德具有以下基本特点:①以维护血缘集体的共同利益为最高道德目的,以全体成员的平等、协同劳动、互相帮助等为基本内容。每个部落、氏族成员,在生产活动、对外交往或争执中,都把本部落、氏族的整体利益看作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并在感情、思想和行动上始终无条件地服从。②道德意识是自发的和贫乏的。这时由于思维和语言尚不发达,人们只能从感情、感觉和生活惯例上把握现实的道德关系,头脑中所形成的只是“有利的”和“有害的”观念,而且这种观念往往同时含有真假和美丑的意义。他们不仅用“有利”和“有害”评价人们的行为和相互关系,而且也用这些观念评价自然现象。③调节功能具有狭隘性、外在性和权威性。在原始时代,人们的眼界始终未能超出部落、氏族的范围,道德调节仅限于本部落、氏族之内。人们往往把道德看作外在的力量,从而“成为迷信的驯服工具,成为传统规则的奴隶”。原始社会的道德调节所凭借的力量,主要是习惯、传统、禁忌和首领的威信等。这时的道德调节所具有的权威性,是以后各阶级社会的道德所无法比拟的。原始社会道德是纯真质朴的,往往同其他生活惯例、风尚习俗以及原始宗教混杂在一起。它以维护和追求整体利益为基础,以非强制性的习惯、传统和威信为手段,有力地调节人们的行为活动和相互关系,是人类道德进一步发展的良好开端。在这种道德风尚陶冶下,原始人那种无条件地履行公共义务和正直、诚实、刚毅、勇敢等品德,即使从现代社会的角度看,也是值得称赞的。由于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原始社会道德存在着很大的历史局限性,如血族复仇义务、食人之风和婚姻关系上的落后状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