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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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平法令》汉语拼音:Hepinɡ Fɑlinɡ;英语:Decree on Peace),苏维埃俄国政府公布的第一个对外政策法令。1917年11月8日,全俄工兵代表苏维埃第2次代表大会在彼得格勒武装起义取得胜利后立即讨论人民最关心的和平问题,通过了V.I.列宁起草的和平法令。法令谴责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反人类的滔天罪行”,“向一切交战国的人民及其政府建议,立即就缔结公正的民主的和约开始谈判”,以实现“不割地(即不侵占别国领土,不强迫合并别的民族)不赔款的和平”。苏维埃政府力图用新的方式开展外交活动,宣布“废除秘密外交,并立刻着手公布地主资本家政府从1917年2月至10月25日所批准和缔结的全部秘密条约”,“立即无条件地废除这些条约的全部规定”。和平法令特别向英法德3国工人阶级呼吁,“帮助我们把和平事业以及使被剥削劳动群众摆脱一切奴役和一切剥削的事业有成效地进行到底”。和平法令满足了人民要求立即停止战争、实现和平的愿望,使新生的苏维埃政权获得广大士兵和工农群众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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