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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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解英语:compromise),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约定互相让步或者一方让步,没有第三者参加以解决双方的争执的活动。又称和息

  在中国,和解可分为以下几种。①诉讼前和解。指发生诉讼以前,双方当事人互相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双方的争执。这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表现。和解成立后,当事人所争执的权利即行确定,所放弃的权利随即消失,当事人不得任意反悔,要求撤销。但是,和解所依据的文件,事后发现是伪造或涂改的;和解事件已为法院判决所确定,而当事人于和解时不知情的;当事人对重要的争执有重大误解而达成协议的,当事人都可以要求撤销和解。②诉讼中和解。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互相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双方的争执。这种和解是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当事人都可进行的和解。当事人可以就整个诉讼标的达成协议,也可就诉讼上的个别问题达成协议。诉讼中的和解协议经法院审查批准,当事人签名盖章,即发生效力,结束诉讼程序的全部或一部。结束全部程序的,即视为当事人撤销诉讼。

  西方许多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对和解也有所规定。可分为:①诉讼外和解。在诉讼进行的整个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可以自动地进行的和解。又称为诺成契约,即有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就能成立的契约。②诉讼上的和解。在法庭建议下进行的和解。由法官主持,有时还可由法官代拟和解办法。③破产程序进行中的和解。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了防止破产,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之间订立的、并经法院批准的、关于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有的国家规定为申请破产后的必经程序,不经和解,不得向法院起诉。有的国家规定为破产程序中必须进行的活动。这种和解也有两种:破产诉讼前的和解,是诉讼外的和解;破产程序中的和解,是诉讼上的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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