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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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户税唐代按户等征收的重要税目。其征收对象上自王公,下至一般百姓,是封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北齐时立九等之户,富者税其钱,贫者役其力,就是按户等征税或征发徭役。隋代在没有或缺少课调的州,计户征税,以供当地地方官的禄力,大约当时还不是普及全国的税目。唐代户税的名称最早见于武则天长安元年(701)十月诏所云“天下诸州王公以下,宜准往例税户”。既称往例,说明此前已经实行过。《唐六典》有三年一大税,每年一小税以供军国传驿之用的记载。据日本所藏吐鲁番出土文书《武城乡人田门孔辞》,大税、小税即是户税。据唐玄宗天宝中(约750年)尚书省的计帐,当时户税收入约二百余万贯。

户税制特点之一,是按户等收税。唐高祖武德六年(623)三月下令,天下户按资产多少(资产不包括土地)分为上、中、下三等。到唐太宗贞观九年(635,一作武德九年)三月,又分天下户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岭南户分五等)。唐代二百九十年中,户税税率多次改变。天宝中户税税率为八等户(下中)纳钱四百五十二文,九等户(下下)纳钱二百二十文。代宗大历四年(769)正月规定:上上户四千文,以下每等递减五百文。至第七等下上户一千文,第八等下中户七百文,第九等下下户五百文。现任职事一品官准上上户税,九品准下下户税。若一户有数人在数处任官,要在各处按官品纳税。纳税的职事官只限于正员官和虽非正员但占有额内实缺者。试官和员外置同正员文武官,均不在纳税之限。百姓有邸店、行铺和炉冶的,按本户户等加二等纳税。官吏及富有者的寄庄户,按七等户纳税;一般百姓的寄住户,按八等户纳税。各种浮客和暂时寄住户,稍富有的准八等户税,其余准九等户税。诸道将士的庄田,一律按九等户纳税。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以后,户税成为两税法两项内容之一。两税法规定纳钱部分就是户税,而且也是按户等高下征收的。

纳钱是户税制另一特点,大多数地区如此。但少数地区不同,例如天宝初年交河郡(西州),户税既纳钱又纳柴。有一件吐鲁番文书记载:“周通生纳天宝三载后限税钱一百一十六文。”既有后限,当有前限,可见纳税期限也或分为两次。唐王朝疆域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一般税制中也包含少数地区的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