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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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库制度(fiscal system),国家预算收支的收纳、拨付制度。在预算的执行过程中,预算资金的收纳、划分、留解和拨付业务,由国家金库(简称国库或金库)负责办理。

  各国国库制度设立的方法各有不同,大致可归纳为3类:①国家金库制。即由国家在财政机关内自设国库,办理预算收支的保管出纳业务。②委托金库制。即国家委托中央银行办理国家金库业务。③银行存款制。即国家直接将预算收入存入银行,银行按存款办法管理。

  中国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制。根据1985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具体经理国库;国库机构按照国家预算管理体制设立,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中央设总库;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分库;省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设中心支库;县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设支库;支库以下设国库经收处,由人民银行委托当地专业银行办理,受支库领导。

  中国国库的职责是:办理国家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和留解;办理国家预算支出的拨款;向上级国库和同级财政机关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协助财政、税务机关督促企业和其他有经济收入的单位及时向国家缴纳应缴款项;组织、管理、检查和指导下级国库工作;办理国家交办的同国库有关的其他工作。国库有权检查各经收处和征收机关对其经办的收入款项,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入库,对于坐支、挪用的要及时追究处理;对违反当年预算管理体制,变更各级预算之间收支划分范围和留解比例,以及随意调整库款各帐户间存款余额的,有权拒绝执行;对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办理收入退库的,有权拒绝办理;监督财政存款的开户和财政库款的支拨;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国库办理违反国家规定的事项,国库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国库有权拒绝受理。国库收纳库款以人民币为限,支拨库款只办理转帐,不支付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