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水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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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水道法英语:law of international watercourses),规范和调整国际水道沿岸国维护、使用、管理国际水道的法律规则。又称国际水法。国际水道是指由于自然关系构成一个整体单元并且通常流入共同终点的、组成部分位于不同国家的地表水和地下水系统,包括国际河流、国际湖泊的地表水和地下水。

根据国家领土主权原则,国际水道沿岸国有权在其领土内使用国际水道,但上游国的使用常会对下游国造成不利影响甚至重大损害,因此国际水道法一直着眼于如何平衡上下游国家之间的利益,促进国际合作。

国际水道法是从国际河流制度发展而来的。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由于各个国际水域具有相对独立的体系和一定的流域范围,自然地理条件和水域开发利用情况各不相同,国际河流制度实际上偏重于河流的航行使用。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全球水资源危机加剧,国际水域的多种经济功能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除航行利用外,工农业用水、城市化发展均加剧了人类对淡水资源的需求与依赖,国际水道沿岸国在用水分配上的矛盾日益加深。现代化带来的水资源污染问题也已成为突出的全球环境问题。因此,调整各国在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上的关系变得非常突出。从20世纪50年代起,一些国际法研究机构一直在研究国际水法问题,其中国际法协会于1966年通过的《赫尔辛基规则》对国际水法普遍原则的确立起到了积极作用。

自1971年起,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着手起草全球性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1997年5月21日,联合国大会根据国际法委员会提供的草案,以103票赞成、3票反对、27票弃权通过了《联合国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公约于1997年5月21日起开放签字,截至2002年2月,已有16个国家签署,12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公约共37条,另附有14条仲裁条款,适用于所有国际水道的非航行使用。公约确定了以下几项重要的国际水法原则:①公平合理原则。水道国应在各自领土内公平合理地利用国际水道,同时应充分保护水道并考虑其他水道国的利益,以实现对该水道最佳的和可持续的利用。②不造成重大损害义务。水道国在其领土内利用国际水道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防止对其他水道国造成重大损害。③一般合作义务。水道国应交换有关水道状况和水道利用计划方面的资料和预报,并在必要时进行谈判及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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