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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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的渊源英语:sourc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指国际私法借以产生的一些形式,即形式渊源。因为国际私法是国内法,它的渊源是国内立法和习惯法。为了使各国的抵触规则趋于一致,以期各国在适用法律和判决上的一致,国际间也缔结了一些多边的和双边的统一抵触规则的条约,这些条约也形成国际私法的渊源。至于国际私法学说,是对国际私法的发展具有很大影响的因素,与国际私法的形式渊源相对照,它是实质渊源。

形式渊源

国内渊源

1.立法。最早的国际私法立法是中国唐代的《永徽律》(见国际私法)。在西方国家,最早的国际私法立法是1756年《巴伐利亚民法典》。此后关于国际私法的立法逐渐增多,有些国家把它规定在民法典中,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3条;有些国家把它规定在民法施行法中,如1896年德国《民法典施行法》;有些国家把它制定为单行法,如1975年民主德国《关于国际民事、亲属和劳动法律关系以及国际经济合同法律适用法》;有些国家把它分散规定在一些个别的单行法中,如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的国际私法立法。国际私法立法有由简到繁的趋势。例如,1963年捷克斯洛伐克《国际私法和国际民事诉讼法》包含68条,1979年发表的瑞士《联邦国际私法草案》则含有196个条文。

2.习惯法。主要由判例构成。特别是英美法系国际私法判例与日俱增。即使在欧洲大陆法系,判例构成的习惯法也占有颇为重要的地位。例如法国法院的判例,就建成了一个相当完整的国际私法体系。

国际渊源

条约。包括有关国际私法的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又称公约,仅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至1980年第14届会议即已制订公约28个。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于1928年在哈瓦那缔结的《布斯塔曼特法典》,包含437个条文,是一部非常完备的国际私法法典。此外,拉丁美洲国家还在1940年缔结了关于国际私法的蒙得维的亚公约。比、荷、卢三国于1951年也缔有统一国际私法的条约。至于含有国际私法规定的双边条约为数更多。

实质渊源

有关国际私法的学说。在中古时代国际私法处于萌芽状态时,学说对于国际私法的发展就具有重要影响。即使在现代,由于国际私法尚在较低的发展阶段,有些规则尚未定型,学说仍然具有很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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