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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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法英语:international air law),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法的部门法。又称航空法

1919年《国际航空管理公约》(《巴黎航空公约》)在巴黎签订,成为第一部国际航空法条约。它明确规定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缔约国之间可在和平时期享有“无害通过”的飞越自由权利。1929年10月在华沙签订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规定了国际民航活动中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1944年12月在芝加哥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该公约进一步确立了领空主权原则,摈弃了在航空领域中的“无害通过”概念,发展了航空营运权利,成为现行国际航空法最基本的法律文件。为了保护国际民用航空的安全,制止劫机和破坏民用航空器安全的犯罪行为,1963年9月在东京签订了《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1970年12月在海牙签订了《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71年9月在蒙特利尔签订了《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1988年2月在蒙特利尔签订了《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此外,还有一批关于民用航空的地区性多边公约和条约,在国家之间则签订有大量的双边航空运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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