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待遇

来自中文百科,文化平台
跳转至: 导航搜索

  外国人待遇汉语拼音:Waiguorendaiyu)在一国境内不具有该国国籍而具有他国国籍的人所享受的待遇。不具有该国国籍的人有时也包括无国籍人。

  从国家主权原则出发,国家对于境内的一切人和物都享有属地优越权,外国人亦不例外。外国人一进入一国国境就处于该国的属地优越权之下,要服从所在国的管辖,遵守所在国的法令。所在国则要保护外国人的生命财产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入境、出境 外国人入境须经所进入的国家许可。国家没有准许外国人入境的义务。为了本国的安全和利益,一般国家都禁止具有某种情况的外国人入境,其中包括精神病或危险传染病患者和刑事罪犯。外国人有离境的权利,对于没有未了民刑案件,已交付应交的捐税、罚款、债务,并办理了出境手续的外国人,国家无权禁止其出境。但国家有权驱逐境内具有某种情况(如违反该国法律)的外国人出境。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由所在国加以规定,但需参照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国际通例。外国人中的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国际组织官员等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或领事特权与豁免,他们具有同一般外国人不同的特殊法律地位。外国人在人身和财产安全方面,应该享受同本国人一样的待遇;大体享受与本国人同等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外国人待遇与本国人待遇,通常有如下区别:①外国人不享有所在国公民所享有的政治权利,没有服兵役的义务。②外国人不得从事某些特定的职业和担任某些特定的职务,以及取得某种权益。例如一些国家规定,外国人不能充当引水员、飞行员,不得任文官、商船船长、律师等;在一些国家外国人不得取得土地所有权。③有些国家对于外国人的旅行、居住有某些限制,如前往非开放地点需办理证件。④国家有可能根据互惠原则,对于某些外国人适用特别的优惠规则。如两国协议互对在本国境内对方的某些人员给予征税方面的优惠。

  外国人待遇的标准 国际法上没有统一规定,通常有“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两种标准。国民待遇即一个国家对外国自然人(或者法人、商船等)在某些事项上(如在民事权利方面)给以与本国自然人(或法人、商船等)同等的待遇;最惠国待遇即一国(施惠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的国民(或法人、商船等)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或法人、商船等)的待遇。这种待遇本身是一国给予另一国的权利。最惠国待遇通过条约中的最惠国条款给予。最惠国条款是一项条约规定,依据这项规定,一国承诺在议定的关系领域内给予另一国最惠国待遇。最惠国条款通常含有缔约双方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义务,但有时也有一方把单方义务加于另一方的情况。

  外交保护 外国人除受所在国管辖外,还要服从本国的管辖并享受本国的外交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根据其对一切在国内或国外的本国人享有属人优越权而对在国外的本国侨民的正当利益通过外交途径所进行的保护。遇有本国在外国的侨民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而未能得到当地救济时,不等有关侨民的申请,国家的驻外使领馆可随时向侨民所在国提出救济或赔偿要求。国家对外国侨民权利的侵害,构成国际侵权行为,引起国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