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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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宪章》英语:Magna Carta),1215年6月15日(一说19日)英王约翰被迫签署的宪法性的文件。又称《自由大宪章》。其宗旨为保障封建贵族的政治独立与经济权益,不利于加强王权。约翰继位后,继续在大陆上与法王作战,相继丢失诺曼底、安茹、曼恩、都兰等地。后来又和教皇英诺森三世发生冲突,1209年被教皇开除教籍。1213年被迫屈服,并向教廷交纳年贡13 000马克,加剧了臣下对他的反对。约翰还违反封建惯例,征取过多的继承金、协助金、盾牌钱等,并借故没收直接封臣的地产。向城市也多方勒索,引起广泛不满。1213年,约翰再次出征法国时,一些封建主拒绝服役。在1214年布汶之役中,约翰战败。次年,封建贵族乘机联合对国王不满的各方力量反对约翰王。1215年5月17日,封建贵族得到伦敦市民支持,占领了伦敦。在强大压力下,约翰于同年6月15日在兰尼米德签署《大宪章》。其中主要反映西欧封建政治制度的特点,即国王只是贵族“同等中的第一个”,没有更多的权力。

《大宪章》全文共63条。有许多内容是保障封建贵族的权益。第1条规定教会享有自由选举教职的权利。第2条规定国王的直接封臣继承封土时应纳继承金的数额。第12、14条规定这些人在何种情况下应纳协助金和盾牌钱,并说明如无他们同意,不得再额外征收。第39条规定未经同等级者的合法裁判,对任何自由人不得施行逮捕、监禁、没收财产、放逐出境等处分。第34条还规定今后不再发出强制转移土地争执案件至国王法庭审视的令状,以免使封建主的此项司法权利遭受损害。第61条规定,组织25个大封建主监督大宪章的执行,他们在发现国王有违反情况时,可使用各种手段包括武力在内胁迫他改正,这就使封建内战取得合法地位。

《大宪章》对骑士及自由农民的利益也有一些保障。第15、16条规定不得向他们征收额外的协助金及强迫服军役。一些条文对王室官吏的暴行有所约束,如能实行,当可减轻对自由农民的压迫。《大宪章》对市民的利益也有所保障,如第13条保证给予伦敦及其他城市以自由。第35条统一度量衡的规定亦有益于商业流通。对于广大的农奴,《大宪章》几乎没有给予任何好处,只是第20条附带说明处农奴以罚金时不得没收其农具。

《大宪章》的一些条文,肯定亨利二世司法改革所取得的进步。如第18条仍规定土地占有案件的诉讼由国王巡回法庭随时审理。第20条限制处以罚金的范围。这说明普通法比封建法要优越,它的推行不可阻挡。

《大宪章》当时并未起重大作用,不久教皇应约翰请求宣告作废,于是内战又起。因为它有着限制王权的作用,后来封建贵族在和国王的斗争中曾一再强迫国王重新颁布《大宪章》。15、16世纪时英国王权强化,《大宪章》无人提及。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资产阶级赋予《大宪章》以新的意义,用以反对封建专制王权。今天它仍是英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的联邦宪法和各州宪法也都包含有《大宪章》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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