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地利国家条约

来自中文百科,文化平台
跳转至: 导航搜索

奥地利国家条约》(Austrian State Treaty),1955年5月15日由苏、美、英、法四国与奥地利的外交部长在维也纳签订的和平条约。全称《重建独立和民主的奥地利国家条约》。又称《维也纳国家条约》。

1955年11月28日,南斯拉夫加入此条约。1938年奥地利被纳粹德国吞并,后作为德国的组成部分参加了第二次世界大战。1945年作为战败国被苏、美、英、法四国分区占领。此条约确认奥地利重新独立并对有关战后问题作了规定。条约正文计38条,其主要内容为:①宣布1938年同纳粹德国吞并奥地利有关的条约、规定均为非法,恢复合并前的领土主权;②禁止从经济和政治上同德国合并;③成立民主政府,尊重人权和境内的少数民族(斯洛文尼亚人和克罗地亚人)的平等权利,承认一切民主机构的合法权利;④解散法西斯组织,杜绝其复活;⑤不得拥有、制造和试验原子武器及条约规定的其他武器;⑥1946、1947年盟军占领当局的管理规定于本条约生效之日起废止;⑦其他关于多瑙河航行权以及财产、经济等问题的处理办法。根据条约,1955年10月25日,四国占领军全部撤离。次日,奥地利国民议会通过了关于奥永久中立的根本法,宣布不参加任何军事联盟,不允许在其领土上设立外国军事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