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主义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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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主义伦理学(existentialist ethics),存在主义者认为伦理学与本体论是统一的,伦理学即具有本体论意义。二者均以个人的非理性的存在为出发点,均被称为“人道主义”。就个人存在作为“真正的”存在、一切存在的基础和出发点来说,它属于本体论;就个人存在作为道德评价的基础和出发点来说,它属于伦理学。萨特认为,本体论既不能提出任何道德规范,也不能提出任何道德律令,它所研究的只是单个的、孤立的人的存在,只是“一种可以对处在境遇中的人的实在负起责任的伦理学”。存在主义认为,当前探讨人的问题,特别是人的尊严、人的价值问题,具有头等重要意义。因此,在道德领域拯救人的自由和人的个性,防止人“趋向无个性”,就成为其首要的任务。

存在主义伦理学的核心范畴是自由。存在主义者认为,自由不是人的某种特殊属性,而是人的本质。自由等于人的真正存在,它既不服从上帝或任何绝对权威,也不受任何自然或社会规律的约束。因此,存在主义者既反对宿命论,又反对决定论。他们认为,自由与任何必然性、客观规律性都根本不相容,谁肯定必然性、客观规律性,谁就会使人失去自由,使人不成其为真正的人。他们承认在现实生活中人的思想和行动不能不受自然和社会环境的约束,但又认为这些只能限制人的具体的自由,而不能限制人的自由本身。后者指的是人的意向性活动、纯粹意识活动,亦即人的自我创造、自由选择的活动。存在主义者特别是萨特一再强调自由就是选择的自由,它在任何境况下都存在,甚至不选择也是一种选择,那就是选择不选择。萨特等人把这种自由选择与道德责任联系起来,认为每一个人都必须对自己的选择负责。然而又认为无论是选择和责任,除了个人自己作出决定外不服从任何其他标准。道德价值是由个人每时每刻的选择所创造的。真正的道德是只以自己的“良心”为指导的内心道德。存在主义的伦理观并没有越出主观唯心主义的范围,而且还有强烈的个人主义倾向。因为它认为,个人自由不受他人和社会的任何约束,是敌视他人和社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