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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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位制汉语拼音:Xueweizhi;英语:Degree System),国家或高等学校以学术水平为衡量标准,通过授予一定称号来表明专门人才知识能力等级的制度。学位是评价学术水平的一种尺度。学位的授予建立在严格的科学训练和考核的基础之上。

  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已有类似今日学位制的涵义。607年(隋大业三年)正式设进士科,实行以策取士,为科举取士之始。以后历代均沿用科举制度并逐渐完备,省试取中者称“举人”,殿试取中者称“进士”。在国外,学位制度从中世纪开始出现,其历史与文凭、证书密切联系。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已有许多国家建立了学位制度,并逐步发展和完善起来。中国的学位制严格说来是近代才开始建立的。1935年4月国民政府公布《学位授予法》,但未能全部实施,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曾3次施行学位制度,但由于“文化大革命”等的干扰,未能坚持下来。1980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各国对学位学科门类的划分,大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国家统一规定各级学位授予的学科门类,如日本、前苏联;另一种是由各授予单位自行规定授予的学科,国家不作统一规定,如美国英国。中国的学位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和军事学11类。学位的分级各国也不尽相同。中国的学位分级采用多数国家比较通行的学士、硕士、博士3级制。它与高等教育的不同阶段相联系。大多数国家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权力掌握在国家机构(一般是教育部)手中,也有一些国家掌握在州或其他地方机构手中。中国硕士和博士学位的授予单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审定。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审定,是以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为主进行,各部门初审后,由教育部汇总复核,最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学位制度的发展变化受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教育等制度制约。科学技术的发展,也会在学位制度上有所反映。60年代,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英国新建了很多技术学院,依传统,这些学校不能授予学位,为此1964年皇家特许成立全国学位授予委员会,为大学以外的高等学校符合条件的学生授学位。随着科学技术发展,边缘学科的互相渗透,新兴学科不断出现,需要培养具有渊博基础知识的高级科学人才。日本为了适应跨学科研究工作的需要,1974年以后,增设了“学术硕士”、“学术博士”等综合性学位。

  世界各国实行学位制的实践表明,此种制度能促进教育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实行学位制国家有了一个衡量高等教育质量和评价学术水平的客观标准,以利于促进高等教育质量的提高,为选拔和使用人才提供学术方面的依据,有助于全面了解科研队伍的状况,帮助急需科研力量和科研力量薄弱的学科得到发展,有利于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气,激励人们攀登科学高峰,也有利于促进国际间的学术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