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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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察举,中国汉代隋代的一种选官制度。王朝根据不同需要设立各种科目,指定有关官员担任举主,依规定贡上相应人才,经朝廷检验后给予录用或升迁。定期的察举科目称为常科或岁举,如孝廉、秀才科;由皇帝不定期地下诏要求贡举的为特科或诏举,如贤良、文学、明经、有道等科。察举的对象,既有平民,也有现任的吏员。汉文帝十五年(前165),诏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参加对策,并根据等第授予官职。特科察举的制度因此正式成立。汉武帝于元光元年(前134)下诏郡国每年察举孝者、廉者各一人。不久,这种察就通称为孝廉,并成为汉代察举制中最为重要的岁举科目。秀才在西汉后期成了岁举,举主为刺史,遂形成州举秀才、郡举孝廉的体制。孝廉举至中央后,经选拔才能被任命为地方或中央的有关官职。顺帝阳嘉元年(132),规定儒生出身的孝廉要考试经术,文吏出身的则考试笺奏。孝廉科开始向中央考制度过渡。从西汉到东汉初,察举的实施比较严格,保证了王朝对行政人才的需求,特别是孝廉一科是政府官员的重要来源。但东汉后期的政治腐败,造成严重的察举不实。魏晋南北朝时期,察举仍是基本的入仕途径之一。西晋时,察举形成了秀才对策而孝廉试经的格局。但曹魏以降,门阀士族势力日益发展,与之相适应,在选官上产生了九品中正制,察举制的地位开始下降。东晋时,察举已相当衰落。南北朝时,察举又趋复兴。但此时之察举,特别是秀才一途,大多为门阀士族占据。北朝后期,随门阀制度的衰落,察举中的普通士人再度增多。孝廉、秀才之岁举在汉代主要是一种地方长官的推荐制度,举至中央不经考试就直接任官。在南北朝,考试日益成为决定被举者得官与否的中心环节。人们对秀才的注目,主要是对策时文辞的优美,孝廉则在于经学的深湛。唐代初年,王朝规定参加科目考试者可以自由报名,员额上没有限制。这样,察举制也就由一种地方长官的推荐制度,经漫长演变,变成了一种中央设科招考、士人自由投考的科举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