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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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委员会英语:residents committee),中国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或者其派出机关即街道办事处下面设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居民片内的所有居民组成,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它不是国家政权组织,不属于国家机构体系,也不是基层政府的附属物或派出机关。它在法律规定的自治范围内独立行使自治权,但是,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主要承担以下任务:宣传宪法、法律、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办理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9人组成,由居民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的成员。

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需要,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决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但是,居民公约不具有法律性质,不得依靠国家强制力执行,主要依靠其合民意性,由居民自觉执行和居民委员会的说服教育,辅之以必要的经济手段。另外,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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