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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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身分证汉语拼音jū mín shēn fèn zhèng),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的证明身分的证件。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等;有效期限分为10年、20年、长期3种,分别发给16~25周岁、26~45周岁及46周岁以上的公民。正在服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不领取居民身分证,由有关部门颁发军人和武装警察身分证件。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以及被羁押的人,尚未申请领取居民身分证的,在服刑、劳动教养和羁押期间,不发给居民身分证;已领取居民身分证的,由执行机关按规定收缴其身分证。释放或者解除劳教后,由本人申请领取居民身分证或者将原居民身分证发还本人。人民公安机关在执行任务时,有权查验居民身分证。居民身分证具有证明居民身分、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的功能,有益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