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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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舶司,中国古代管理对外贸易的机关。唐玄宗开元间,广州即设有市舶使,一般由宦官担任是为市舶司前身。

  北宋开宝四年(971)设市舶司于广州, 以后随着海外贸易的发展,陆续于杭州、明州(今浙江宁波)、泉州、密州(今山东诸城)设立市舶司。北宋中期以前,各处市舶机构皆称为市舶司。北宋末大观元年(1107)始将各处管理外贸的机构改称提举市舶司,而将各港口的市舶司改称市舶务。宋代市舶官制变化十分频繁。北宋前期,市舶司由所在地的行政长官和负责地方财政的转运使共同领导,而由中央政府派人管理具体事务。元丰三年(1080),免除地方行政长官的市舶兼职,而由转运使直接负责市舶司事务。后又专设提举官。市舶收入是宋王朝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一定程度上支撑着财政。宋政府还通过出卖一部分舶物增加收入。宋代的造船技术十分发达,所造海舶载重量可达5000石(300吨)。北宋后期,指南针已广泛应用于航海,还出现了记载海路的专书——《针经》。与宋王朝有海上贸易的达五六十国,进出口货物在400种以上。

  元代至元十四年(1277),元朝政府在攻取浙、闽等地后,立即在泉州、庆元(今浙江宁波)、上海、澉浦(今属浙江海盐)4处港口设立市舶司。后来又陆续添设广州、温州、杭州三处。经过裁并,到13世纪末,只在庆元、泉州、广州3处港口设置。市舶司初建时,一般均沿用南宋制度,日久弊生,严重影响市舶收入。至元三十年,元政府制订了整治市舶司勾当的法则22条。延祐元年(1314),又修订颁布了新的市舶法则22条。这两个法则,对市舶司的职责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加强政府对海外贸易的控制,增加更多的收入。元代见于记载的与中国建立海道贸易关系的国家和地区在100个以上 ,海外贸易的开展,有助于中外经济、文化的交流。

  明代沿袭前朝之制,市舶司管理海外诸国朝贡和贸易事务。市舶司隶属于布政司。因此税收大权完全掌握在布政司等长官手中。直至明末,采取了定额的包税制,才改由提举负责征收。